二手商铺买卖违约无双倍赔偿
新快报 2011年4月8日 C14版 [买楼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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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记者杨金霞报道 小心!如果你买的是二手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且看看下面的例子和律师的说法。
去年年中,广州投资者王先生买了一个二手商铺,位置在站前路,面积20平方米,售价近百万元。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将商铺售价转账给业主,但业主方一直未配合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在多次催促后,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业主方赔偿一倍的购铺款。最后查明,该商铺属于开发商涉案商铺,无法交易。
据了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该条规定,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不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合同约定的商铺是
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秘书长程磊表示,二手商铺买卖不能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双倍赔偿罚则,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期房或现房。
程磊说,二手商铺的买家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无法办理过户交易时出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