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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程磊、周滨律师代理黄石花园业主撤销权案胜诉
发布时间:2020/12/27 0:00:00

热烈祝贺程磊、周滨律师代理黄石花园业主撤销权案胜诉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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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专著《律师说法: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例评析》

主办律师程磊、周滨提醒: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已经投了赞成票的业主是否有权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根据“禁止反言”的原则,已经投了赞成票的业主,无权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本案中,张某某作为黄石花园小区的业主,有权独立参加或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并对相关议题进行表决,但其并未行使上述权利。根据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其意见应当计入多数票,即赞成业主大会相关议题。张某某本次起诉与其之前的行为存在矛盾。根据“禁止反言”的原则,其不符合业主撤销权纠纷的主体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中业主撤销权纠纷部分不进行实体审查,从程序上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判例】
张某某、黄石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民终218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丽,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平,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滨,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屠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石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黄石花园业委会)、原审第三人屠某某业主撤销权、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张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屠某某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仅为当次大会投票的单次授权委托,并非授权何某代其永久投票。何某重复使用该《授权委托书》,并在多次业主大会中的多个议题进行投票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屠某某的个人意愿。一审片面听取黄石花园业委会及何某的证词,不考虑常理及张某某与屠某某的个人意愿,认定张某某赞成业主大会相关议题的结论与案件事实相矛盾,依法应予以纠正。屠某某签署了何某预先准备好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的本意为委托何某在其外出旅游时为成立业主大会一事上进行投票表决。且屠某某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除了成立业主大会外,没有其他的议题产生,屠某某也不可能预见往后每一项议题的内容,对损害其业主利益的议题也不会同意。屠某某长期居住在涉案小区内,其家庭成员各持三分之一的房产份额,均有投票权利。而何某只是业委会的工作成员,不是小区业主,与张某某及屠某某之间不存在亲戚或朋友关系,屠某某无需长期委托何某代替行使业主才享有的投票权利。根据黄石花园业委会议事规则第14条规定,何某并非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其委托应当无效。(二)本次主要诉讼争议的黄石花园第三次业主大会,该业委会使用自制的有特定格式的选票,但自始至终都没有将选票交给张某某或屠某某进行投票,而是将选票直接交由何某代替屠某某进行投票,该选票的全部内容及落款签名均不是屠某某书写。根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可知,何某是在业主大会召开后离投票结束前5天就代屠某某投票,何某在事前没有征询屠某某是否参加本次业主大会的意愿,事后屠某某对何某代替投票一事不予追认且表示强烈的反对,何某代屠某某投票的行为不符合《授权委托书》中“在本人没有参加业主大会的情况下”的前提条件,属于无权代理,屠某某对何某的无权代理行为也不作追认,故何某在该次业主大会的投票行为对屠某某及张某某不产生任何的约束力。在黄石花园业委会或何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屠某某不参加或放弃参加该次业主大会以及屠某某坚决反对何某代替其投票的情况下,一审认定张某某赞成业主大会的相关议题的错误结论,进而错误的引用“禁止反言”的原则,认为张某某不符合业主撤销权纠纷的主体。(三)张某某没有放弃其参加业主大会及对相关议题进行表决的权利,除业主知情权外,张某某的业主大会参与权、表决权均被黄石花园业委会所侵害。如果黄石花园业委会是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将表决票送达给张某某的,张某某不行使其权利的,其存在的应该是张某某的填写弃权或意见不明确或者空白的表决票,不应该存在同年8月28日何某以之前取得的《授权委托书》代表屠某某对上述3议程投赞成票的情况;否则,一审又如何得出张某某并未行使权利而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意见应当计入多数票的结论。一审所认定的事实及结论存在严重的自相矛盾,其认为张某某起诉与之前行为存在矛盾也是因其错误的逻辑推断所导致。(四)一审有意回避实体审查,选择性的审查案件事实,违反法定程序,存在不公正的情形,严重损害张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黄石花园业委会提供的《表决结果明细统计表》,经核对可得知部分房屋业主为租住在由广州市白云区房屋管理所管理的公房租户,并非黄石花园的小区业主。黄园二街10号607、701、708等38户均在《表决结果明细统计表》名单内重复出现。黄石花园业委会提供的《表决结果汇总表》显示,小区建筑总面积为190966.35㎡,业主总人数为1916户,与2016年8月9日同意小区设立露天划线停车位《告示》中的小区建筑总面积207426.03㎡,小区总户数2619户相比明显缩减。一审对此只字不提,并认为张某某不符合纠纷的主体范围,其认定的事实与结论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致使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在被侵害后得不救济途径。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以维护张某某的合法权利。
被上诉人黄石花园业委会二审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理由如下:(一)张某某的房屋共有人屠某某已对第三次业主大会议题投了赞同票,根据“禁止反言”的规定,其不符合业主撤销权的主体范围。屠某某委托何某投票的情况,授权委托书已经明确记载,是全权委托何某,授权其参与业主大会的各项议程,完成各项表决和投票,而且明确载明本人将认可投票结果。结合证人何某出庭作证的情况也可以证明屠某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仅同意业委会的成立,也包括之后各项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因此何某的投票应视为屠某某的授权。(二)黄石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13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第2款明确规定,如果数人共有一个物业部分,其业主投票人数按照一人计算。广州市白云区x街x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产权属于张某某、屠某某等三人共有,根据规定应以一人计算。而屠某某代表已经委托何某行使了业主投票权。(三)在表决结果公示期间,张某某和涂健华并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没有要求查验表决结果,本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明细,公示期至2018年10月2日,应视为其认可委托何某投赞成票的表决意见。(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张某某作为黄石花园的业主,已经委托了何某投了赞成票,已经保证了其作为业主的知情权和表决权,其称财产权受到侵害,黄石花园业委会做出的决定主要是回收黄石花园共有的公共资产,其目的是为了维护黄石花园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并不存在侵害张某某的个人财产权益的情况,(五)何某是否为业主黄石花园业委会要回去核实,若何某不是业主,但其也是物业使用人,黄石花园业委会是确认何某长期居住在黄石花园。因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张某某的上诉请求。
原审第三人述称,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张某某的上诉请求。屠某某第一次并非委托何某投票,当时何某称现在要投票关于业委会成立的事项,因屠某某要外出,何某称可以委托其去投票,何某拿了一张已经打印好的委托书给屠某某,让屠某某签名及身份证号码、住址,何某并未将其自己的名字写上去,屠某某并没有委托何某进行投票。之后屠某某外出回来,未将此事当一回事,一直不知道是谁帮忙投票。直到9月份,因其他纠纷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方知2018年8月22日投票的情况。投票并非屠某某所签,投票单中的地址、建筑面积等均是何某冒充填写和签名的,屠某某不同意黄石花园业委会的所作所为。关于投票情况,投票中有80多张重复票。屠某某与何某没有任何关系,何某不应当冒充屠某某进行投票。
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黄石花园第三次业主大会的所有决议结果;2.判令撤销黄石花园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决议结果;3.判令黄石花园业委会立即向张某某提供黄石花园第一、二、三次业主大会的所有业主选票原件查阅;4.案件诉讼费由黄石花园业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某、屠某某为夫妻关系,系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花园小区业主,其共有房屋的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x街x房(各享有1/3产权份额)。
2018年初,黄石花园小区开始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同年3月3日,屠某某经黄石花园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工作人员何某宣传后,向何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在本人没有参加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兹委托何某全权代表我本人,授权其参与业主大会各项议程,完成各项表决与投票。本人将认同投票结果。”
同年3月31日,黄石花园小区业主大会通过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中第十条规定,“表决票的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或者投入业主位于本管理区域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计入多数票。”
同年8月18日至9月2日期间,黄石花园业委会组织召开第三次业主大会,以书面投票的方式对以下议程进行表决:“1、《黄石花园共有公共资产回收与授权的决议》(其中含有授权黄石花园业委会与经营单位签订协议的内容,以下简称决议1);2、《黄石花园共有公共部分资产经营收益管理及分配办法》(其中含有授权黄石花园业委会主任使用2000元以下共有收益、授权黄石花园业委会使用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共有收益的内容,以下简称决议2);3、《黄石花园停车场运营管理原则的专项决议》(授权黄石花园业委会自主经营停车场,以下简称决议3)。”
同年8月28日,何某以之前取得的《授权委托书》代表屠某某对上述3议程投赞成票。
同年9月2日,黄石花园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公布了上述3项议程的投票表决结果及明细:“1、决议1业主同意率60%,面积同意率59.82%;2、决议2业主同意率60.59%、面积同意率59.78%;3、决议3业主同意率60.59%、面积同意率59.78%。”上述表决结果不包含未参加表决的业主人数和面积。
后黄石花园业委会根据上述决议实施收回黄石小区地面停车场地的行为,与物业公司及停车场经营者多次发生矛盾纠纷。
2019年1月4日,张某某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诉讼中,屠某某表示不确认何某代其投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业主撤销权纠纷,兼有业主知情权纠纷。
关于业主撤销权纠纷。张某某作为黄石花园小区的业主,有权独立参加或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并对相关议题进行表决,但其并未行使上述权利。根据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其意见应当计入多数票,即赞成业主大会相关议题。张某某本次起诉与其之前的行为存在矛盾。根据“禁止反言”的原则,其不符合业主撤销权纠纷的主体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中业主撤销权纠纷部分不进行实体审查,从程序上驳回张某某的起诉。关于上述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法院不再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如不服上述处理,可与下述业主知情权纠纷部分一并提出上诉。
关于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法院认为,业主行使知情权应当有限度。黄石花园业委会已公示了业主大会的投票结果及明细,所公开的信息可供小区业主对照核对,足以保障业主知情权。在未取得其他业主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张某某并无权利要求黄石花园业委会提供所有业主的选票原件供其查阅。因此,对张某某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于2019年9月5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张某某关于判令黄石花园业委会向其提供黄石花园第一、二、三次业主大会的所有业主选票原件查阅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某负担。
经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无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结合张某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黄石花园业委会、屠某某的答辩,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张某某是否有权主张撤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结果;2.张某某要求查阅黄石花园业主会第一、二、三次业主大会的所有业主选票原件应否支持。现评析如下:
关于张某某是否有权主张撤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结果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物权法第七十六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之规定,涉案房屋虽为张某某和屠某某等人共有,但作为涉案房屋的业主在决定小区相关事项时只能按一人计算。本案中,屠某某已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案外人何某参加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召开的业主大会,并进行了投票。张某某等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并无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曾在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组织对相关决议进行投票前以及作出决议公示期间,就屠某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提出过异议,因此,屠某某授权的案外人何某进行的上述行为,对屠某某、张某某等共有人均有约束力。张某某认为屠某某签署《授权委托书》仅为当次业主大会的单次授权委托,但《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中并无载明授权期限,也没有明确有关当次授权的内容,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虽然对业主委托代理人作出了约定,但并不能否认屠某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投票何某参与业主大会并进行投票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张某某认为何某的投票行为无效,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院已确认何某代表屠某某就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作出的决议投赞成票对张某某具有约束力,因此,张某某无权在事后提出本案撤销之诉。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张某某该项诉请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张某某要求查阅黄石花园业主会第一、二、三次业主大会的所有业主选票原件应否支持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可知,黄石花园业委会已公示了业主大会的投票结果及明细,张某某也未举证证明曾在公示期内对其投票问题书面提出异议。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无)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之规定,业主选票原件并非业主知情权中规定可以查阅的范畴,因此,张某某上诉坚持要求查阅其他业主选票原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审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余 盾
审判员 张 怡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志康
谢金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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