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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因撤出后没结清公共收益,小区业委会怒告前期物业
发布时间:2020/12/23 0:00:00
因撤出后没结清公共收益,小区业委会怒告前期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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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专著《律师说法: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12-2217:47浙报融媒体官方帐号
日前,慈溪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此案的争议关键是经营用房租金收入、通信基站站址使用费等收益的归属。
2013年3月27日,以浙江某物业有限公司作为受托方的城区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了备案,确定物业管理期限至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生效之日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上述物业公司慈溪分公司具体负责履行,小区经营性收入也由物业慈溪分公司收取管理。
到了2019年4月3日,小区业委会成立并做了备案,并于同年7月4日选择与慈溪本地一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同日,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慈溪分公司撤出该小区。
但是,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经核算,小区有经营用房租金收入、3处通信基站站址使用费、电梯广告收入、便民服务店等收入合计230余万元,由前期物业公司收取并保管,但直至撤出也没有办理移交。后经业委会多次催讨,前期物业公司支付了50万元。
由于钱的事情一直没有结清,今年7月,小区业委会将浙江某物业公司及其慈溪分公司双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小区的经营性收入185万余元,并赔偿自今年1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上述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法院前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面对原告的诉请,两被告辩称,小区有经营性收入也有支出,用于电费支出和开具发票而支付的税费共计2万余元。同时,两被告出具了宁波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以证明小区零星维修工程费用核定造价为134万元。另外,两被告认为派人招租、代收水电费、参与租赁事务管理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这些支出也应当从收入中扣除。
对于提出的电费和税费支出,业委会同意从收入中扣除。至于核定的维修工程造价,业委会认为价格过高,但没有拿出相应的依据予以反驳,法院于是对该笔费用予以确认。剩下对于物业公司派人招租、代收水电费、参与租赁事务管理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的金额以及到底该由谁承担的问题,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主张具有合理性,结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6万元。
法院认为,案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浙江某物业公司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物业公司慈溪分公司作为案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受托方的实际履行主体,收取小区经营性收入,在扣除有关费用后,应当将剩余款项交付原告小区业委会。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小区共有经营性收入230万余元,扣除电费、税费、零星维修工程费用、管理人员的必要费用以及此前已支付的50万元,尚结余38万余元。被告物业公司慈溪分公司未及时将收取的经营收入交付原告,应支付相应利息。同时,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被告浙江某物业公司应对其分支机构慈溪分公司的义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小区业委会38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小区业委会的其余诉请。
事后,两被告已及时履行了判决,纠纷真正案结事了。
全媒体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鲁荣杰 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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