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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有权要求返还公共收益
发布时间:2017/2/25 0:00:00

业委会有权要求返还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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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提醒: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已经终止,经与业主大会一致确认了被告应移交的公益性收入,故业委会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物业移交该公益性收入,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x业主委员会

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x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xx业委会)诉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8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9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业委会的负责人钱枫、委托代理人徐明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物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业委会诉称,被告自2011年起系原告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14610日,双方再次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至2015131日止。2015125日,原告经业主大会表决与被告终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被告拒不移交双方已确认的公益性收入的结余款人民币190602.86元(以下币种同)。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经业主大会表决授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移交原告公益性收入(补充维修基金)190602.86元;2、判令被告承担延期支付利息5098.6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贷款利率5.35%,自201521日计算至2015731日);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物业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6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xx业主大会(以下简称xx业主大会)与被告xx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xx业主大会委托xx物业对xx小区(利津路XXXXXX-XXX号)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委托期限自2014523日起至2015131日。陆震群作为xx物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盖章签名。

2015125日,xx业主大会向被告xx物业发出《关于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通知》,xx业主大会要求解除与被告xx物业在2014610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要求被告xx物业在2015131日前做好与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交接的准备工作。

2015131日,xx业主大会与被告xx物业签订《上泰历年车位费统计》一份,双方经结算,被告xx物业最终应向xx业主大会移交190602.86元。

2015131日,被告xx物业退出了xx小区。

20158月,经xx小区全体业主投票表决,79.1%的业主同意由原告向被告xx物业提起诉讼,要求xx物业返还公益性收入。

另查明,被告xx物业的法定代表人原为陆震群,后于2014910日改为王玺嘉。201410月,王玺嘉作为xx物业的法定代表人诉至本院,要求陆震群返还xx物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一枚)、税务登记证、税控机(一台)、自xx物业成立以来的财产账册、财产专用章(一枚),本院于20141223日作出判决,支持了xx物业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物业服务合同、关于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通知、上泰历年车位费统计、xx业主委员会决议、(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827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对xx小区的物业服务至2015131日终止,经被告与xx业主大会一致确认,被告应移交的公益性收入为190602.86元,故原告xx业委会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被告移交该公益性收入,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该公益性收入的利息以及原告的律师费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变动系被告公司的内部事宜,对外的法律责任仍应由被告负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x业主委员会移交公益性收入人民币190602.86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x业主委员会的其余诉讼请求。

: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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