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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业主知情权查阅的范围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17/2/25 0:00:00

业主知情权查阅的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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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提醒: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小区业主,有权利查阅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业主要求查阅的三份合同涉及维修资金的使用,业委会作为合同保管方,有提供查阅的义务。

[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xx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xx业主委员会上诉人钱xx、陈xx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xx业主委员会因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8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钱xx、陈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被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xx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康城业委会)以书面形式(复印件)向其提供2015年xx《江山道路面维修工程合同》、《公共区域防护栏维修工程合同》、《公共区域、楼宇以及地下车库监控系统维修改造工程合同》以及2015年xx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清单。事实理由:1、原审判决限制了上诉人的正当权益。其一,上诉人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后还能不能继续查阅相关资料?其二,应该明确被上诉人要按上诉人所要求的形式(查阅、拍照、复印等)提供相关材料而不是仅仅对查阅“提供协助”。2、上诉人的知情权应该依法得到完整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如此,更何况与当事人直接相关的民事信息。被上诉人康城业委会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钱xx、陈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康城业委会提供2015年xx《江山道路面维修工程合同》、《公共区域防护栏维修工程合同》、《公共区域、楼宇以及地下车库监控系统维修改造工程合同》;2、康城业委会提供2015年xx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清单。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钱xx、陈xx系上海XX小区业主。康城业委会已将历年的包括2015年在内的上海XX小区公共收益的财务报表在小区公示栏内予以张贴,其中2015年下半年的报表现仍张贴小区公示栏内。上述报表,小区物业公司已上传至上海住宅物业网(962121),小区业主均可上网查阅。康城业委会没有专设财务,财务记账由小区物业公司完成,原始凭证均由物业公司保管。康城业委会于庭审中确认其有xx2015《江山道路面维修工程合同》、《公共区域防护栏维修工程合同》、《公共区域、楼宇及地下车库监控系统维修改造工程合同》。一审认为: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钱xx、陈xx作为小区业主,有权利查阅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也就是钱xx、陈xx具备权利主体资格。钱xx、陈xx要求查阅的三份合同涉及维修资金的使用,康城业委会作为合同保管方,有提供查阅的义务,故对钱xx、陈xx第1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小区共用部位的使用和收益情况,鉴于小区物业公司是利用业主公共部位经营的主体,且由物业公司完成财务记账,财务报表均由物业公司出具并上传,钱xx、陈xx要查阅的2015年xx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清单,相关财务报表,康城业委会已张贴,物业公司也已上传至上海住宅物业网,钱xx、陈xx可自行前往小区公示栏阅看,也可上网查阅,至于具体原始凭证,康城业委会不是相关义务主体,故钱xx、陈xx要求康城业委会提供,不予支持。关于本案诉讼费,鉴于钱xx、陈xx未能证明其在起诉前有向康城业委会申请查阅本案争议文件并遭拒的事实,故应由钱xx、陈xx负担。据此,原审法院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之规定,作出判决:一、钱xx、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前往上海市闵行区xx业主委员会查阅xx2015《江山道路面维修工程合同》、《公共区域防护栏维修工程合同》、《公共区域、楼宇及地下车库监控系统维修改造工程合同》,上海市闵行区xx业主委员会予以提供协助;二、驳回钱xx、陈xx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钱xx、陈xx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是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小区业主,被上诉人是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提供上海XX小区2015《江山道路面维修工程合同》、《公共区域防护栏维修工程合同》、《公共区域、楼宇及地下车库监控系统维修改造工程合同》进行查阅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应当予以协助。关于查阅xx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清单的问题,原审法院在其判决理由中已作了阐述,本院不再赘述。为此,原审法院依法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钱xx、陈xx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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