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3728075815,13711200626
          020-87679710
传    真:020-87671963
电子邮箱:leicheng19778899@126.com
          Whitehouse1978@163.com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广州大厦808-812室
搬家常识
业主知情权应予以保障
发布时间:2017/2/25 0:00:00

业主知情权应予以保障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网

www.chengleilawyer.com

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提醒: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依法享有对其具有业主身份期间的小区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业主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主要表现为业主的查阅权。对于业主要求查阅公共收益明细账目,因上述材料所涉信息直接关乎业主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者小区全体所有人的共同利益,故业主有权查阅。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账目明细是否虚假问题,并非法院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xx区宝仪新村业主委员会

上诉人曹xx、李xx因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曹xx系上海市***区***路***弄***号201室房屋的权利人;李xx系上海市***区***路***弄***号301室房屋的权利人。上海市xx区宝仪新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宝仪业委会)系曹xx、李xx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因曹xx、李xx认为其至宝仪业委会处要求查询相关公共收益明细账目,而宝仪业委会未予理睬,故成讼。

原审审理中,曹xx、李xx请求法院判令:1、宝仪业委会向曹xx、李xx提供宝仪新村小区20131-6月底、20137-12月底、20141-6月底公共收益明细账目表;2、宝仪业委会就以上账目表各项收支作出详细解释。宝仪业委会则不同意曹xx、李xx的上述诉讼请求。

原审认为,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本案中,曹xx、李xx作为宝仪新村的业主,依法享有对其具有业主身份期间的小区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业主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主要表现为业主的查阅权。对于曹xx、李xx要求查阅的从20131月至20146月止的公共收益明细账目,因上述材料所涉信息直接关乎曹xx、李xx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者小区全体所有人的共同利益,故曹xx、李xx有权查阅。现因宝仪业委会在庭审中当场将曹xx、李xx要求的明细账目提交给曹xx、李xx,故曹xx、李xx的第一项诉请已得到解决。庭审中,宝仪业委会亦对曹xx、李xx提出的各项疑义作出了解答,至于曹xx、李xx在查阅宝仪业委会提供的资料后表示部分账目存在问题,并非本案知情权处理的范畴,故本案中曹xx、李xx的第二项诉请亦得到满足,若曹xx、李xx认为账目存在问题,应当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现曹xx、李xx坚持要求判决,原审法院实难支持。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五年四月三日作出判决:驳回曹xx、李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曹xx、李xx负担。

原审判决后,曹xx、李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虽然被上诉人提供了公共收益明细表,但该表记载的内容完全不符合生活常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2、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请是要求被上诉人就上述公共收益明细表的各项收支情况作出详细解释并接受上诉人质询,原审法院认为此诉请非本案知情权处理的范畴,上诉人对此存有异议。综上,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宝仪业委会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涉案小区的业主,依法享有对于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知情权利,故其要求查阅涉案小区公共收益明细账目表,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提交了相应期间的涉案小区公共收益账目明细,并向上诉人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对于收到账目明细的事实亦予以确认,原审据此认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解决并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账目明细是虚假的意见,并非法院审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处理,于法不悖。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曹xx、李xx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Copyright © 2010-2011  www.chenglei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237472  网站制作:晴日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