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常识
迟交房租11天 被判违约并期限腾退
发布时间:2014/1/18 0:00:00
迟交房租11天 被判违约并期限腾退
2013年05月02日16:07 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宋丹)签订五年期《房屋租赁合同》,因为第二次租金迟交11天,房东将租客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限期腾退房屋。李强(化名)与吴东(化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月租金为1100元,租金每6个月交付一次,首次租金6600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付清,首次租金对应的租期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2月29日,第二次租金于2013年2月14日之前付清,如逾期一天,房东有权按月租金的1%加收滞纳金,并有权收回房屋。2013年2月25日,吴东支付第二次租金。
法院认为,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第二次租金应于2013年2月14日之前付清,吴东于2013年2月25日支付第二次租金,已逾期11天,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原告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涉案房屋,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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