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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及交易监管的意见》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4/23 0:00:00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及交易监管的意见》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13-03-15 至 2013-03-24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测绘、登记及交易监管工作,维持社会稳定、和谐。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及交易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2013年3月15日—2013年3月24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点击文本附件下载。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jydjzxfwb@163.com)或邮寄(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31号406室法务部,邮编:510623)或传真(38295762)提出意见、建议。

  四、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联系人:詹先生,联系电话:37585345-4113,电话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时30分至17时。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及交易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3月15日

  

附件:

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及交易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测绘、登记及交易监管工作,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制定本意见:

  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和预告登记

  此类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应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登记

  (一)、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基本条件

  1.具有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商业用房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商业用房的固定界限可以是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

  2.依法经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商场、市场类商业用房,如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小于等于一万平方米的,应当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3.分割后的商业用房产权套内建筑面积应大于1平方米。

  4.房地产登记发证的测绘平面附图应有明确的商业用房位置标注。

  5.如涉及修改建筑结构形式和建筑外立面、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调整的应取得规划许可。

  (二)分割登记办理程序

  1.房地产测绘部门审核项目分割方案及分割后的平面示意图。

  2.项目分割案申请人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属按原规划设计进行分割的,无需要提材料(1)、(2)、(3)):

  (1)由具有消防设计资质且与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相一致的设计单位制作的分割平面示意图。

  (2)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的,需提交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属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备案范围的,需提交经广东省消防网网上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如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需增加提交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验收合格证明(或广东消防网网上发布的消防设计备案、验收备案抽查合格结果公告)。

  (3)消防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消防设计、施工资质证(由登记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校验)。

  (4)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测绘附图。

  (5)其他相关资料。

  3.房地产登记机构审核申请登记的事项,核准登记并发给权属证书。

  三、商业用房分割销售的监管

  (一)资金监管。商业用房在初始登记前分割销售应遵守预售款监控相关规定;在初始登记后分割销售,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提倡现售商业用房的交易资金由当事人按有关规定通过银行托管办理交割。

  (二)销售监管。已初始登记的商业用房必须办理分割登记后方可进行分割销售,产权式商铺销售广告不应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巡查我市商业用房销售项目,对未办理分割登记就分割销售、存在虚假广告、违规宣传的项目应责令整改,并进行曝光公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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