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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案评收费模式之辨
发布时间:2012/12/31 0:00:00

案评收费模式之辨

文/程磊

发布时间:2012-12-3 来源:城市开发

原载于2012年第10期

 http://wuye.cskf.zcfw.net/xinwen_view.asp?c=3&id=474

[案例]

  广州市微庆花园由广州凯成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并由开发商委托广州市微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庆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前期物业管理。2011年8月,微庆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经备案后成立。自2011年12月1日起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微庆花园《业主临时公约》第三十九条约定,小区物业管理费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业委会认为,《业主临时公约》对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微庆物业公司具有约束力。微庆物业公司自管理小区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从未向小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公布过物业管理收支账目。故业委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微庆物业公司向原告业委会公布其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管理小区期间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情况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公共经营性收入和支出的帐目情况。

  被告辩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了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方式属于包干制。《业主临时公约》中约定的酬金制是笔误,酬金制的内容是将收取的物业费按某比例支付给物业服务公司作为报酬,而《业主临时公约》中没有约定酬薪比例,不可能实施。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被告实施物业管理以来,一直都是实行包干制。实行包干制的收费方式,物业服务公司并没有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情况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义务。被告经营管理期间的公共经营性收入和支出的帐目不属于业主知情权的查询范畴,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1.微庆花园的物业服务收费方式是采用酬金制还是包干制?

  2.原告要求被告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情况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公共经营性收入和支出的帐目情况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析]

详细内容见网站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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