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3728075815,13711200626
          020-87679710
传    真:020-87671963
电子邮箱:leicheng19778899@126.com
          Whitehouse1978@163.com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广州大厦808-812室
搬家常识
房管局“不予备案”意见引发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12/3/9 0:00:00

房管局不予备案意见引发行政诉讼

[本文原载于2011年第11期《现代物业/新业主》]

www.chengleilawyer.com

文/程 磊

      题记:房管局颁发业主委员会备案证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的范围。房管局对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申请备案材料主要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材料齐备,即可颁发备案证明。

[案例]
  汪合欣系穗新花苑业主。2009年9月12日至12月30日,穗新花苑以书面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期届满后,经清点表决票和选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管理规约》以74.2%的表决率通过。业主委员会7名候选人以67%以上得票率通过。穗新花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后,于2010年1月20日向广州市某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备案申请。区房管局经审核后,认为穗新花苑业委会符合备案要求,遂依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2月23日对穗新花苑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予以备案,并向业委会颁发了《穗新花苑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汪合欣认为该备案行为违法,遂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广州市某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于2010年2月23日作出《穗新花苑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将穗新花苑业主委员会作为该起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原告认为,第三人业主委员会向被告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存在问题。被告作为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对形成统计结果的有关选票、表决票等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票是否实际发放到户,表决票是否系业主本人签名,选票统计是否真实等。被告在未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为业主委员会颁发备案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三人业委会申请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至于业委会选举过程中的有关程序性问题并非备案审查的内容,我局已尽到审查义务,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业委会认为,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的,不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被告颁发备案证合法,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1、 被告向业主委员会颁发备案证明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2、 被告是否应当对形成统计结果的有关选票、表决票等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具体内容请见当期杂志

Copyright © 2010-2011  www.chenglei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237472  网站制作:晴日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