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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业主乘坐电梯受伤索赔案
发布时间:2012/3/9 0:00:00

  业主乘坐电梯受伤索赔案

[原载于2011年第6期《现代物业/新业主》]

 www.chengeleilawyer.com

              文/程 磊

 

摘要: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后,各责任方可委托电梯设备检测机构进行电梯事故分析,根据鉴定结论来分摊各方责任。如果电梯维保公司在实施救援过程中未能正确操作,负责电梯日常维修养护的物业服务公司疏于对电梯进行日常的维修养护,则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

开发商金盈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将广州市金盈花园委托广州市金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盈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双方签订了《金盈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自2008年10月1日至金盈花园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2009年10月1日,金盈物业公司与广州市立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约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1日止,金盈花园21、22、23栋的3台电梯由立成公司进行清理、润滑、检查、调整、修理等,并定期检查机械、电器设备及安全设备。
  2010年8月10日上午,因金盈花园21栋A客梯出现故障,立成公司维修人员到现场维修,11时22分左右,又发生了B客梯困人的情形,在立成公司维修人员对B客梯进行施救的过程中发生了轿厢蹲底事故,造成数名乘客受伤。李莉是21栋2201房业主,受伤后至中山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医,诊疗证明书诊断:右足软组织损伤;意见:休息21天。事发后,立成公司支付了李莉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李莉多次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与金盈物业公司和立成公司进行协商。交涉未果后,李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金盈物业公司和立成公司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李莉的误工费4200元(6000元÷30×21=4200元)、差旅费660元、律师费5000元,精神损失补偿费5000元,共计14860元。
    被告金盈物业公司公司辩称,其不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是本案的侵权人,其已严格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聘请了专业的公司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过错。原告的伤害是发生在立成公司的维修人员实施救援但违规操作的过程中,立成公司才是侵权行为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立成公司辩称,其公司与原告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本案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电梯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金盈物业公司,该公司没有指派专业的“电梯司机”操作电梯,并且在电梯超载时疏于有效管理,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请求法院驳回其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两被告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应如何分摊?
[律师观点]具体内容见当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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