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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商铺业委会决议不能损害小业主利益
发布时间:2012/2/3 0:00:00
商铺业委会决议不能损害小业主利益
日期:[2011-11-04] 来源: 新快报
 版次:[C12]   版名:[商业地产?大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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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中心某商场共有120个商铺,因经营不景气,商铺租金低又难放租,业主收益惨淡。在热心业主的推动下,该商场的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了有85户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一致表决通过了将该商场统一整体出租给一家经营管理集团,由其统一经营的方案。该经营管理集团还与85户商铺业主分别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业主委员会也与经营管理集团签订了《统一经营协议》。随后,业委会要求全体业主腾空商铺交经营管理集团统一安排经营。未参加表决的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决定损害了他们的自主经营权,25户业主向法院起诉,最后法院判决认定业主委员会要求商铺“整体出租,统一由集团安排经营”的决定无效,不同意统一经营的业主仍可继续自主经营。

  律师提醒(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秘书长程磊):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商铺的经营管理权属于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使用权根据自己的经营计划安排利用的权利,不属于《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因此,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统一招租,统一经营的决议超出了业主委员会的权限范围。根据《物权法》第78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在购买商铺后,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在商铺开展经营活动。委托经营可以实现统一布局、统一管理、合理分工等,促成商场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但是,统一委托经营管理不一定符合每个业主的利益,对于经营得较好,经营收益高的业主来说,统一经营影响了其品牌资源,导致其客户资源的丧失,降低了其经营收入。因此,商铺业主委员会应充分考虑某些个别业主的意见,不能实行“多数人的暴政”,通过统一经营方式剥夺少数业主的自主经营权。业主委员会可以考虑统一经营后,给某些业主予以一定的补助,以弥补其因为统一经营带来的经济损失。在大多数业主和少数业主的利益博弈之间达成大体的均衡。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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