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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1/10/15 0:00:00
广州市发布《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

  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诚信、文明、健康发展,拟定了《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体现政府决策的科学、民主,将于2011年10月11日至10月21日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出台《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的背景

  物业管理工作经过近30年的发展,管理广度与深度不断拓展,总体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从业人数与规模日益增多,正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成为重要的第三产业。与此同时,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逐步发展也暴露出种种问题,特别是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新旧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接管方面,存在着程度不一的不协调、不规范,引发了矛盾纠纷,影响了社区的和谐稳定。

  市国土房管局以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社区环境为出发点,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做法,制订了此《办法》。相信随着《办法》的实施,物业项目管理权的移交工作将得到进一步规范,从而减少社区矛盾,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二、《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办法》的起草过程已历时近一年。

  首先由市国土房管局房屋和物业管理处通过调研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我市物业管理权移交工作成功案例的做法,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形成初稿;

  其次召集20家物业服务企业的代表举行研讨会进行论证,并征集了10余名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意见建议后进行了修改;

  接着由市国土房管局房屋和物业管理处分别征求了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和区(县级市)政府、市直相关单位等各层次的意见;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的规定,现上网征求公众意见,做到开门立法、透明立法。

  下一步,将结合公众的意见进行修改,并经市国土房管局办公会审议后报市法制办审查备案,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

三、制定《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办法》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参考了《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的一些做法。

四、《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总共分五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 为总则,主要规定了目的、依据、适应范围及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 为职责分工,明确了房管、信访、建设、公安、区(县级市)政府、街(镇)等政府部门和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责,规定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主体的义务,利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序开展退出工作。

  第三章 为退出程序,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实行预警报告制度,对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规范了移交接管的具体程序、移交事项等内容。

  第四章 为法律责任,分别规定了涉及退出物业项目各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罚则,是《办法》执行的有力保障。

  第五章 为附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有效期等。

五、《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答:一是强调了原则性。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做好衔接工作,严格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保证物业项目管理活动的连续性(第十条)。为避免产生冲突,特别强调了原物业服务企业未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驻物业项目(第十一条)。

  二是增加了操作性。《办法》合理界定了相关部门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和细化了移交接管的具体操作方法,如设立了预警报告制度,规定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做出合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退出物业项目的决定书面告知相对方和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30日以上(第十四条)。设立预警报告制度一是可以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搭建沟通协商的平台,二是可以使相关部门提早介入并调处潜在的矛盾纠纷。

  三是增加了制约措施。增加了原物业服务企业和新进驻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不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强行进驻物业项目的物业企业,《办法》新增了该企业2年内不能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规定,其管理的项目3年内不得参加国家、省、市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的制约措施,这也是本《办法》亮点和创新(第十八条和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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