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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中国法学教育乱象
发布时间:2011/7/20 0:00:00

中国法学教育乱象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0日11:53  法治周末

  近日,全国各地高校法学院的录取分数线相继公布。于此之前,各高校法学院或法学专业的招生计划均已列出。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其近五年的招生计划均在1200人左右,变化很小。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在内,传统政法类“五院”均保持着千人左右的招生数量,而全国600余所设有法学院和法学专业的大学法学招生人数平均每所在100人左右。如此,整个中国高校法学专业总的招生人数颇为壮观。

  然而,在急剧扩张的发展模式中,各种问题随之而来。最突出的表现是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从最好到最低。大学教育与市场职业之间对接的不成功,引发了对法学教育本身一系列问题的争议。如,法学教育的师资问题、法学教育的定位问题、法学院的功用是什么,等等。种种问题的出现,引发人们去追问当下的中国法学教育路在何方。为此本报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编发郑州大学法学院苏彦新副教授的文章,就法学教育的出路进行了探讨,以此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

  中国法律教育处在一个十字路口,对法律教育必须给予清晰定位

  苏彦新(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被人们称之为窃国大盗的袁世凯,曾为清末立法重臣沈家本身后题下了“法学匡时国为重,高名垂后以书传”的墓志铭。而就是这位立法重臣在其距今百年前所写的“法学盛衰说”一文谈道,“本朝专研此学而为后世所推崇者,不过数人耳。国无专科,群相俾视”。

  这种读书万卷不读律,代沿相袭的传统,或许是沈家本对羸弱积贫的晚清遭此际遇的法律原因的追问吧。可是枕碧楼的沈楼主估计不会预料到百年身后事的现时代中国的法律教育如此兴旺,浩浩然已形成习律大军。

  七问习律大军之乱象

  中国目前能够招收法律本科学生的院校保守估计已有几百所,而招收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二年制法学硕士的院校已遍地开花。具有法学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的院校已达38所。在校接受法律教育的各种学历人数恐怕也是空前的。

  中国法律教育的这种状况,是繁荣抑或背后潜藏的乃是“无序与混乱”?是法律教育的清晰定位抑或是背后的法律教育指导思想与定位的缺失?是法律教育准入标准的过低,还是教育主管部门监管抑或法律职业准入标准约束法律教育的缺场呢?法律教育的低水平,某种程度上是否归因于法学研究“低级产品”的粗加工与粗制滥造呢?

  同时,涉外法律事务、跨国贸易与投资以及金融业务主要或曰变相的为国外法律机构与律师的独占,是否意味着我们法律教育的短板,未能培养真正急需的法律人才?法律教育毕业生在国内市场上呈现为供过于求,是否又是高等教育“大跃进”、高校法律教育盲目扩张与扩招的结果?

  此外,就法律教育的教材来说,所谓的各种名目与各类学校编写的法律教材千目一孔,大同小异,很难说给予法科学生多少有用的知识,甚至于至今我们没有合格的以中国判例为题的判例教科书。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呆板、陈旧与公修课的课时限制也制约着我国法律教育的水平提高,同时法律研究生专业设置也过于死板。而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是什么呢?

  两大法系的法律教育

  就法律教育传统讲,欧美国家比我们起步早,但是法律教育真正的规模化、系统化,出现学院制的法律职业教育大致是近代民族国家诞生之时。这是随之而来的民族国家立法与近代理性主义,特别是实证主义催促、社会分工细化而产生的知识分门别类的结果。法律教育与训练的职业化与专门化也是社会日益复杂与多元,交易普遍多样,国家管理科层制对其正当性要求的后果。

  就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来讲,在英国,自1250年至1850年间,法律教育是一种严格的职业教育与精英教育,主要由设在伦敦的四个律师会馆来承担。即由林肯律师会馆、格雷律师会馆、中殿律师会馆与内殿律师会馆来承担,基本上是学徒式的训练。

  尽管在12世纪欧洲大陆罗马法复兴之时,著名的罗马法学家华卡留斯就到了牛津大学开展法律教育活动。甚至按照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家梅特兰的说法,文艺复兴时期,罗马法几乎逼的普通法在英格兰命悬一线,但是英格兰最终抵挡住了罗马法对普通法的侵扰,最终与大陆法系分道扬镳。

  不过,作为民族国家施行的普通法却不在英国的大学里传授。按照英国剑桥大学当代著名的英国法律史学家约翰•贝克教授的观点:1850年之后,英国的大学,主要是一些著名的大学才真正地履行了法律教育的功能,而此前的法律教育主要由第三种大学即四个律师会馆来承担。

  即使此前英国的大学也有法律教育,但除了大学教授的教会法还有适用之余地,英国大学里开设的另一科目的法律教育是罗马法的教学与研究。罗马法的教与学主要在于罗马法的注释研究,并不关乎于英格兰普通法的实践与实施。因此,英国的法律教育特别是在大学里讲授民族国家的“现行法”是近代晚些时候的事。

  就美国来讲,法律教育也主要是19世纪结束之后才迅速发展的。此前,美国的法律教育也主要在法律事务所训练,尔后也产生了法律学校。不过,进入19世纪的很长时间里大学都没有法学院,尽管一些大学设立了法律教授职位,可是这个职位不是为培训律师而设。

  1816年哈佛大学设立了法律教授职位,第一位教授是来自马萨诸塞州的大法官艾萨克•帕克,他在就职演说中称法律是一门科学值得一教。后来哈佛大学法学院成为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榜样。

  1850年到1900年没有一个州规定必须具有法律学位或大学学位才能获准从事律师职业,开展法律业务没有严格标准与考试。但是1900年之后,法学院主导法律教育已经很明朗,法学院已达102所,绝大多数州至少有一所法学院。哈佛法学院兰德尔的法律教育方法获得普遍认可。

  美国法学院协会与律师协会取得了资格的鉴别权。缺失任一组织的认可,法学院就将面临生源危机。而法律职业协会准入标准反过来也决定了法学院的法律教育与职业化取向。到20世纪美国的法学院获得了巨大发展,几乎控制了进入律师界的权力。法律职业的势头如潮浪滚。

  中国法律教育的十字路口

  回顾西方法律教育的历史,我们不是为历史而历史的,是为了镜鉴,因为我们无法从中国传统中寻找出适应现代性的法学与法律资源。就像已故诗人海子之诗句,“汉族的铁匠打出的铁柜中装满不能呼喊的语言”,我将之置换成“汉族的讼师们打出的法柜中装满不适应现代性的法言”。

  回顾历史,我们已知大规模、系统化、学院化、制度化的法律教育是近代民族国家以来“立法中心”的产物。也是现代社会日益分工与分层、知识越来越细分窄化的要求。尽管这种过分的“细分窄化”会造成问题分析的短板。但是观世界大势与潮流,专业化与职业化是主流,是无法逆转的趋势。

  而在一个地球村的空间,以及全球化的时代,中国法律教育必须面对三个问题:中国融入世界的问题;中国社会的转型与变迁提出的法律问题;还有我国全国人大宣布: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给法律教育带来的问题。

  全球化时代,在欧盟的诞生、WTO组织、跨国贸易以及国际间资本流动与产品的生产和加工、人权问题、跨国法律事务所等情境下,谁再也无法抗拒世界,何况我们就是这个世界的组成部分。我们必回应中国与世界之间的法律问题,包括世界秩序或曰天下秩序(国与国,跨国组织)、WTO问题、跨国贸易投资、跨国的资本流动等问题。

  法律教育所提供的知识不仅用于解决具体的跨国法律问题,也有益于“天下秩序”,最终实现中国法律人的智慧性。法律教育也必须“与时而变”,中国的社会转型与变迁也为法律教育提出了问题。法律研究成果也必须去解决转型与秩序之间的内在张力,进而法律教育的产品能够满足中国社会的需要,同时也能解决中国的问题。

  法律体系的形成,必须结束“立法时代”进入“守法与执法时代”。通过“为权利而斗争”,把本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把法律上的权利经由法律人以个案式方式置入程序,让法律成为人们值得信赖且能承兑的票据。

  法律教育不能继续走以简单的、媒介式的“对策与建议”的法律教育与法学研究的旧套路了。必须解决好法律人内在视角的“法律诠释”路径与跨学科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路径的关系。

  要而言之,中国法律教育处在一个十字路口,对法律教育必须给予清晰定位,法律职业化的趋势不可逆转,职业化与精英化在所难免。必须改变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混沌不清的状况。必须完善法律教育的知识体系包括教学方法。唯有如此我们的法律教育才有可能开辟出新路子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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