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任期届满,不得以其名义行使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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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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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在起诉时已经任期届满,不能再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行使诉权。
[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市江滨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莲都区人民政府紫金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莲都区紫金街道东银苑社区居民委员会,
上诉人xx市江滨小区业主委员会因要求确认xx市莲都区人民政府紫金街道办事处、xx市莲都区紫金街道东银苑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组织xx市江滨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4行初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定,原告xx市江滨小区业主委员会首届任期至2016年6月21日满。
2016年4月7日,原告所在地紫金街道东银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江滨小区业主发出《关于推选江滨小区楼院长的通知》,并于同月22日公示楼院长名单,后于6月9日公示江滨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受业主大会和全体业主监督。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的规定,为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经过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xx市江滨小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未提供其届满后仍能够代表小区业主实施自治管理、履行职责的证据、依据,因此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xx市江滨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上诉人xx市江滨小区业主委员会上诉称:上诉人主张的是组织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权利,该权利是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业主委员会的,是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即存在,上诉人认为两被上诉人侵犯的是上诉人的自身固有权利,而不是业主大会的权利,上诉人是代表自身起诉,并非代表业主大会起诉,不需要业主大会另行授权。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系确认两被上诉人直接组织xx市江滨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的行为违法。
从该诉请看,两被上诉人的行为即使存在违法之处,侵害的也是江滨小区全体业主的权利,应由能够代表小区全体业主的组织、团体或是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行使诉权。
本案中上诉人xx市江滨小区业主委员会在起诉时已经任期届满,不能再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行使诉权。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