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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换届选举不具有可诉性
发布时间:2017/1/14 0:00:00

业委会换届选举不具有可诉性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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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周滨提醒:

    街道办事处在上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能如期换届选举的情况下,发布公告,决定组织成立由街道、社区居委会及业主代表组成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未超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的指导与协助范畴,未对业主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的法定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塘沽街道办事处

上诉人刘xx诉被上诉人xx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塘沽街道办事处物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xx系xx市滨海新区塘沽碧海鸿庭业主委员会前主任,该届业主委员会任期自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

被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该业主委员会发出《xx市滨海新区塘沽街道至碧海鸿庭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换届工作告知书》,告知其应当自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换届工作,并到被告处备案,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能力完成换届或者没有按时完成换届工作,被告将派出工作组或者委托社区居委会完成碧海鸿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2015年10月26日,碧海鸿庭业主委员会发布公告开始换届工作,后因该业主委员会内部就换届选举工作产生争议,换届选举工作未能如期完成。

被告于2016年6月2日发布《公告》,内容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xx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由塘沽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碧海鸿庭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筹备组由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各派一名代表以及3-7名业主组成。

从即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有意向或热爱社区事业的业主可以书面形式向居委会推荐报名。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新一届碧海鸿庭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7月完成换届选举。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公告》、被告提交的《xx市滨海新区塘沽街道至碧海鸿庭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换届工作告知书》、《碧海鸿庭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会议请求》等证据为证。

刘xx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被上诉人组织xx市滨海新区塘沽碧海鸿庭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的行政决定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本院认为,在上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能如期换届选举的情况下,被告发布公告,决定组织成立由街道、社区居委会及业主代表组成碧海鸿庭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未超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的指导与协助范畴,未对原告增设行政法上的义务,亦未限制原告行使相关权利,故该决定对于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原告主张,被告的上述决定使其作为业主委员会上一届主任无法组织选举,侵犯了其选举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上述影响并不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原审法院裁定后,上诉人刘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被上诉人的行政决定违法予以撤销。

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组织成立碧海鸿庭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并委托筹备组代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终止业主委员会行使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是业主委员会的法定职责。

按照法律规定,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不属于被上诉人的行政职责范围,超越了指导、监督的范畴。

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案件处理结果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xx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塘沽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的协助、指导与监督工作。

上诉人刘xx系基于xx市滨海新区塘沽碧海鸿庭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在上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能如期换届选举的情况下,发布公告,决定组织成立由街道、社区居委会及业主代表组成碧海鸿庭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未超出上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的指导与协助范畴,未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的法定起诉条件。

上诉人刘xx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刘xx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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