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得起诉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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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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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等29名业主为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直接承担者,但是其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涉及整个小区的全体业主利益,而本案仅有29名业主提起诉讼,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兼诉讼代表人):李彤,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兼诉讼代表人):仲克,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兼诉讼代表人):周霁,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其锐,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薄瑞克(BROEKMANSRIKDIRK),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琪,女,1975年4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天健(LEEJIMTIANJIAN),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湘,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家珊(LIU,CHIA-SHAN),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燕华,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毅,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莉,女,1974年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鸣晖,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宏炜,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剑锋,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滨璐,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泓,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伟民,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梅,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颖,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文辉,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进业,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汇宇,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铖,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东薇,女,1971年6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晰,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源,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国忠,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慧,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述
再审申请人之
委托代理人:任晨光,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太平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赛特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李彤、仲克、周霁、何其锐、薄瑞克(BROEKMANSRIKDIRK)、赵琪、李天健(LEEJIMTIANJIAN)、谢湘、刘家珊(LIU,CHIA-SHAN)、赵燕华、吕毅、李莉、赵鸣晖、张宏炜、吴剑锋、罗滨璐、杨泓、杨伟民、李梅、邵颖、曾文辉、王进业、王汇宇、汪铖、刘东薇、王晰、高源、丁国忠、罗慧(以下简称李彤等29名业主)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太平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赛特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3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彤等29名业主申请再审称:太平洋公司在小区业主入住5年后已经丧失了单方决定物业服务企业解聘和选聘事宜的权利,其于2011年另行选聘赛特物业公司作为丽都水岸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署《长河汇景苑(丽都水岸)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经丽都水岸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严重侵害了李彤等29名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之(四)以及第二款的规定,应属无效。
原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法律文书使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且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的规定。
李彤等29名业主认为原一审裁定、二审判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如下情形:1.原裁定、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裁定、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因此,特申请贵院依法再审,判如所请,以维护李彤等29名业主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法律的尊严。
本院认为:本案中,李彤等29名业主为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直接承担者,但是其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涉及整个小区的全体业主利益,而本案仅有29名业主提起诉讼,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
据此,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李彤等29名业主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彤、仲克、周霁、何其锐、薄瑞克(BROEKMANSRIKDIRK)、赵琪、李天健(LEEJIMTIANJIAN)、谢湘、刘家珊(LIU,CHIA-SHAN)、赵燕华、吕毅、李莉、赵鸣晖、张宏炜、吴剑锋、罗滨璐、杨泓、杨伟民、李梅、邵颖、曾文辉、王进业、王汇宇、汪铖、刘东薇、王晰、高源、丁国忠、罗慧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