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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微信表决小区事业主无需在现场
发布时间:2016/10/14 0:00:00

微信表决小区事业主无需在现场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网

www.chengleilawyer.com

2016年10月13日04:22 大洋网-广州日报

  今后广州的小区业主可以通过微信、手机等平台对小区事务“话事”了。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住建委了解到,该委日前正式印发了《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投票规则》),提倡使用微信等平台投票,规范业主投票活动。

  《投票规则》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都可以使用电子投票表决,如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广州日报记者赖伟行

  现状:

  “扫楼”收集书面意见

  “小区事务缺少方便、快捷、高效、信服的决策手段,这个问题不仅广州存在,在全国范围内也是如此,属于全国性的难题。”广州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新建商品住宅越来越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日益凸显。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在实践中,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比如: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不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不便、解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难等。究其原因,既有主观上部分业主参与意识不强,也有客观上业主共同决策费时、费力,成本大的因素。目前,小区基本上采用“扫楼”收集书面意见这种最传统的方法,组织者投入大量时间精力收集的结果却受到部分业主的质疑,甚至引发小区矛盾纠纷。

  为了破解这个难题,广州市住建委在充分了解业主需求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外地做法,广泛征求和采纳了各方意见,开发了“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同步出台了《投票规则》,提倡使用微信投票,规范业主投票活动。

  优势:

  投票决策过程 缩短至不到2个月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投票规则》规定了电子投票的适用范围、各部门职责分工、提供信息的相关主体责任、建立和变更基础数据库的做法、电子投票流程等。相较以往,投票方式更为多样。业主可通过微信、网站、短信、书面等4种方式投票,突破了既往投票方式的局限。通过微信投票的,可以关注“广州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后,输入业主身份证号码立即可实现“身份绑定”。

  另一方面,部分城市需要小区业主逐户到属地街(镇)登记个人和房产相关信息,也限制了投票系统的使用。广州则充分利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的既有信息,只需收集门楼号牌和业主手机号码即可,无需业主提供身份证号码、个人房产等信息。值得一提的是,《投票规则》科学设定了投票流程,分为提出申请、开放系统、投票前公示、业主投票、公示投票结果、公告业主大会决定等六个步骤,将原来不少于半年的投票决策过程大幅缩短为不到2个月。

  未来:

  全面建立基础数据库

  市住建委透露,为了保护个人隐私,今后公示业主资料时将进行保密处理,只公开业主的姓氏、手机号码的前3位和后4位数字,其余的用×号代替,既保障业主核对自身资料和投票结果真实性的权利,又不泄露个人信息。工作人员泄露、篡改业主信息对业主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下一步广州将全面铺开建立基础数据库的工作,将房地产信息系统中数千个小区的相关信息直接导入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建立基础数据库,一旦物业小区相关投票组织者申请使用该系统,可在短时间内启动电子投票工作。同时将开展面向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集中授课、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对全市街(镇)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逐步将培训范围扩大到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代表。

  市住建委还将做好面向广大业主的宣传工作,计划印刷宣传单张和宣传手册,拟在全市范围内发放给广大业主,帮助大家了解、掌握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的相关内容。

  知多D

  哪些事项可电子投票

  物业管理区域内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下列事项,可以使用电子投票表决: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4.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

  5.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6.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7.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8.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9.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10.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

  11.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结算报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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