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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磊律师代理七天酒店劳动争议案胜诉
发布时间:2016/7/17 0:00:00

程磊律师代理七天酒店劳动争议案胜诉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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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磊律师代理某分店店长诉七天连锁酒店劳动争议案胜诉。案件在劳动仲裁阶段败诉,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劳动者的全部诉讼请求。程磊律师在仲裁裁决后,向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七天连锁酒店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判决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4660.96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南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程磊,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660.96元;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承担。

判后,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称七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因七天公司实行资产责任制,店长离店时,工作交接完毕后,公司总部的相关部门会对分店资产进行盘点,以明确各店长任职期间的责任,但工作交接完毕后,原店长就无需再处理分店事务,而新店长从交接完毕之日起对分店的资产负责,根据七天公司提交的交接表,李某已于2015年1月16日完成分店的交接工作,并离店就医。李某2015年1月18日的离任审核报告只是对李某就任期间的责任确定是否需要对分店资产或事务承担责任,该报告不能证明李某在1月16日后依然向七天公司提供了劳动服务。因此,在李某享受的医疗期已满3个月的情况下,七天公司在医疗期满后安排李某的工作合法合理,而李某接到返岗通知后置之不理,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七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七天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44660.96元。七天公司在庭审中补充上诉理由称,李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2015年1月16日后仍向我方提供劳动。

李某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七天公司是否需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关于李某最后工作时间的认定问题,李某主张最后工作至2015年1月28日,李某应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李某主张根据离任交接审计最后完成时间以及七天公司向李某发送的电子邮件可以证实其主张。但第一,关于离任交接问题,李某与七天公司新派店长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工作交接函,之后双方进行工作交接,但交接之后的资产盘点等以及交接表由投资人签名后由核查组确认等内容,只是属于交接工作的审核范畴,并不能证明李某有正常上班以及正常提供劳动。第二,关于电子邮件的问题,七天公司在2015年1月16日之后有向李某发送电子邮件,但该邮件只能证实七天公司偶有将公司事务交给李某处理,并不能证实李某在2015年1月16日之后是处于正常上班状态。因此,本院认为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最后工作至2015年1月28日,故本院采信七天公司的主张,即李某在七天公司最后工作至2015年1月16日。

但,七天公司在2015年4月23通过电子邮箱向李某发送返岗通知时明确“现我司再次通知您必须于2015年4月27日上午9时达到京都学院(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风街3号院内)工作岗位,并书面说明未上班原因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司核实和审批后可酌情处理。否则我司按旷工处理,并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李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七天公司的上述电子邮箱发送了病假证明,并附有××诊断证明书,医嘱为休息一周。即李某在七天公司通知的最后返岗时间内向七天公司提交了病假证明及相关材料,但七天公司收到李某该邮件之后并未明确作出不予批准的意见,故七天公司据此认为李某旷工的依据不充分,因此七天公司仍需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虽对李某最后工作时间认定欠妥,但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瑞晖

审判员崔利平

代理审判员印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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