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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理性看待小区业委会纠纷
发布时间:2016/3/12 0:00:00

理性看待小区业委会纠纷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网  www.chengleilawyer.com

来源:中山日报 2016-03-11 7725 B2版 

发布日期:2016311日 

    今年225日,原本是南区万科城市风景住宅小区第三届业委会换届选举的开票日。然而,由于部分业主认为此次选举没有按照小区的《议事规则》设立多个票箱,导致投票率远未达到双过半的要求,因而阻止开票,继而引发冲突。自去年5月份以来,该小区已经由于业委会选举问题多次传出过争议。
    
笔者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发现,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按理说,业主委员会是业主通过选举产生的为业主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应当接受广大业主的意见和监督,严格依法管理小区业主共同事务,不断改进工作的不足和缺点,维护好业主的共同利益。然而,当业主票选出来的业委会与业主站到了利益对立面时,这一切值得让人深思。作为中山早期成功成立业委会的大型商住小区,雅居乐雍景园、万科城市风景业委会的成立一直被视为是中山物管小区学习的对象。而口碑较佳的物业管理水平更是让两个项目业委会脸上有光
    
而据笔者了解,去年,万科城市风景该业委会曾就停车费问题发起过涨价公示,当时引起了不少业主的反对。有该小区的业主代表告诉笔者,小区前两界业委会成员选举过程不透明,连续两届同一批人当选,且正在进行中的第三届选举中存在信息公布不足,业主投票数量未有过半,可选名额太少等问题。业主之所以对本次小区业委会选举的公平性、公开性特别关注,是因为新一届业委会将直接决定未来几年小区管理是否能够体现业主意志。
    
根据《物权法》,对业主共同事务的决策投票权做出明确的规定,业主需以明示的方式表达意见,而议题通过需赞成达到全体业主票数和票权数双过半或双三分之二。而眼下业主对于业委会选举的异议,主要还是基于对选票数量不足的问题上。
    
对此,笔者认为,虽然小区业委会选举引发冲突表面上是坏事,但其实背后有着不一样的意义。当前,国内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权责不清、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致使业委会、业主、物业公司三方纠纷时有发生,抑制了物业管理行业的长远发展。然而,从好的方面看,随着社会发展,业主权利、法律意识的增强,业主据理力争的做法往往是促成小区物管、业委会正规发展的重要诱因。正是有了业主的合理的监管和督促,这要求小区物业管理要往透明化、公开化的方向操作。
    
与此同时,小区作为社区乃至社会组成的细胞,其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城市社会管理的成效。不过,目前小区管理涉及综多部门和专业服务单位,住宅小区内很多事务和矛盾纠纷都超出了物业管理范畴。加上相关职能部门对小区内的矛盾尚没有找到有效办法。因此小区管理矛盾往往在业委会选举、物业公司聘请时上升为社会事件。如何将小区矛盾合理、有效地化解于小区,相信是下一步相关法律需要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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