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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不得起诉
发布时间:2016/1/12 0:00:00

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不得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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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提醒:

    关于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委会提起涉及公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诉讼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无权提起诉讼。

[南京市法院判例]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bsw业主委员会

被告南京sj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vbs业委会诉称,被告sjc物业曾于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30日为南京市江宁区bsw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2年上半年因对被告服务不满意,原告遂组织南京市江宁区bsw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并形成决议,小区实行自管,sjc物业遂撤离小区。被告sjc物业在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收取停车费等公共收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部分收益在扣除成本之后的70%应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但被告撤离后却拒不归还该款项,原告经数次交涉均未果,现要求被告sjc物业返还公共收益251452元。

经审查,原告vbs业委会提起本次诉讼未经过南京市江宁区bsw小区业主大会的授权。

本院认为,关于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本案中,原告vbs业委会提起本次诉讼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故vbs业委会目前尚无权提起本次诉讼。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市江宁区bsw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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