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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选举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发布时间:2015/11/16 0:00:00

业主委员会选举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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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提醒:

街道办事处和区房管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故此,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中产生的争议,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据此裁定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某某,住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梁某某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2014)穗番法立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一、上诉人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规定,以被告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为由提起告诉的,至于被告的行为内容是否与选举有关,不影响法院判定被告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认定。二、原审裁定引用法律条款明显有误。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只是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仅仅是“给予指导和协助”,并没有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选举纠纷予以行政处理。三、我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对业主委员会违反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法定议事程序后,业主如何主张司法救济,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出了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不管行为内容涉及什么,只要是业委会的民事行为违反了法定或规定的程序,都依法可以成为变更、撤销、或宣告无效的民事行为范畴,都应当成为可以依法诉讼的民事纠纷范畴。以涉及选举为由,不进行实体审理,明显不符合立法原理和法律救济的精神。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故此,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中产生的争议,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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