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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业主家中被盗索赔案
发布时间:2015/4/25 0:00:00

业主家中被盗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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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提醒:如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对于小区安全监控网的损坏,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进行恢复。如物业服务公司并未对小区损坏的安全监控系统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及时修复,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则对业主家中财物被盗应承担一定责任,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中被盗财物的数额应结合报警笔录,相应物品的购买发票等证据综合认定。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mx公司系c市蜀汉路xx号gh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庞某某与xx系夫妻关系,为gh花园4栋4单元1002号业主。2011年5月3日庞某某与xx家中被盗,同日,接到刘某某的报警,c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出具一份刑事案件报案受理登记表。该登记表记载简要案情:2011年5月3日20时,刘某某来所报称。犯罪嫌疑人技术开锁。盗走人民币61000元。其它物品有:黄金项链一条、白金项链二条、翡翠玉观音一个、玉坠三个,损失总价值91000元。庞某某与刘某某家中被盗,该案现仍未破获。庭审中,庞某某与刘某某提交2009年7月9日购买千足金项链收据一张,金额10444.80元。双方对庞某某与刘某某家中被盗期间gh花园小区内安全监控系统相关设施设备存在故障的事实均认可,mx公司主张安全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等不到位系因维修资金不到位导致,责任并不在物业公司。
  原审认定以上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身份证,企业工商信息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房产证,结婚证,刑事案件报案受理登记表,gh花园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mx公司作为gh花园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其与gh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约定,对于小区安全监控网的损坏,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mx公司应及时进行恢复。庞某某与刘某某家中被盗期间,mx公司并未对小区损坏的安全监控系统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及时修复,其并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对庞某某与刘某某的损失mx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对于庞某某与刘某某主张的95000元损失中价值10444.80元千足金项链的损失,结合原审庭审中其提交的千足金项链收据及公安机关的相关询问笔录,可以认定庞某某与刘某某因被盗确实造成了该财产的损失,原审法院对该部分损失予以认可。结合案件事实及mx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程度,原审法院认定mx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089元。对于庞某某与刘某某主张的95000元损失中的其他损失部分,因庞某某与刘某某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盗窃案现仍未破获,原审法院对该部分损失不予认可,庞某某与刘某某可待公安机关破案确定实际损失额后,再行主张权利。原审法院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m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庞某某、刘某某财产损失2089元;二、驳回庞某某、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7元,由庞某某、刘某某负担544元,mx公司负担543元。
  原审宣判后,庞某某、刘某某及mx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庞某某、刘某某请求撤销原判,改判mx公司赔偿上诉人财产损失95000元,并由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事实和理由为:上诉人实际损失为95000余元,有金牛区公安分局刑事案件报案受理登记表为证,mx公司保安失职未做好出入登记、门禁系统瘫痪与上诉人家中财物被盗有直接因果关系,mx公司应赔偿上诉人的所有损失。
  被上诉人mx公司答辩称,案件至今未破,庞某某、刘某某的被盗损失不得而知,mx公司对于被盗没有过失,监控系统的瘫痪与其无关,只能申请动用维修基金。
  m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mx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其主要上诉事实和理由为:1、上诉人不应承担安全监控系统损坏的恢复责任,上诉人提供的物业服务符合物管条例以及物管合同的约定,对于小区共有设施仅仅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理养护,无更换责任,且已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2、被上诉人损失无法确定,需待刑事盗窃案破获后方能认定。
  庞某某、刘某某答辩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双方物管合同约定,mx公司对小区公用设施设备负有维修养护责任,但因mx公司并未及时修复监控,未严格门禁刷卡进入、保安人员不足等等导致业主被盗风险增大,与庞某某、刘某某被盗存在因果关系,应全额赔偿其财产损失。
  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亦无新证据提交,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鉴于各方当事人均对庞某某、刘某某家中被盗的事实不持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mx公司应否对庞某某、刘某某因被盗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gh花园业委会与mx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及mx公司均有约束力。mx公司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单位,对于其提供物业服务的区域负有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mx公司虽主张其对小区安全监控设施并无恢复的责任,并已履行了治安巡逻、门岗执勤等义务,但mx公司未提交本案事发时的《来访人员登记表》,未能证明其对当天小区来访人员一一进行了核实登记,以及对物业区域内采取了有效安保措施,应视为mx公司未完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尽到保障小区安全的义务,导致业主庞某某、刘某某财产受到损失,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结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庞某某、刘某某提交的千足金项链收据能够证明其购买时的价值,其余物品损失因庞某某、刘某某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鉴于庞某某、刘某某未能妥善保管房屋内的贵重物品,对其财物被盗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采信收据金额以及酌定承担比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庞某某、刘某某及mx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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