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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广州增城:业主小区滑倒 物业公司判赔2万
发布时间:2014/3/17 0:00:00

广州增城:业主小区滑倒 物业公司判赔2万

2014年03月12日21:23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记者/洪奕宜 通讯员/刘川 庄薇 温展翔)近日,增城法院审理一起小区业主状告小区物业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业主获赔2万余元。

  业主在小区滑倒向物管索赔14万元

  业主张先生住在某高尚小区4座,事情发生在2013年3月11日上午,那天他走近4座一楼的门禁时,小区物业公司员工正在清洁地面,地上有积水及清洁剂形成的一层泡沫,张先脚下一打滑致髌骨骨折,住院治疗了18天,经伤残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张先生随后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张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有责任向小区业主提供安全服务,是物业公司员工的行为才导致自己受伤,故向物业公司索赔人身损害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14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员工在进行物业清洁的时候,事发大楼门口的墙上很显眼地设置了“小心地滑、注意安全”的安全警示标志。原告作为一名33岁的成年人,其滑倒完全是对自身人身安全没有尽到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所导致,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

  面对当事双方针锋相对的观点,小区监控给出了答案,其实原被告双方都有所隐瞒。视频监控显示:案发当天,张先生走在小区路上,穿着一双“人”字型拖鞋,当时物业公司员工在清洁地面,地面上确实有水迹。张先生经过此处时,眼看有其他业主刚好从楼内门禁出来,他即刻来了个试图抢门的动作,结果,脚下打滑,四脚朝天。

  张生在事发地点滑倒时,未见在地面上放置有足够引起重视的安全警示标志。原来,被告物业公司主张的地面上的防滑安全警示牌是清洁后才放回来的。

  判决:业主有过错 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在事发时,物业公司进行清洁的行为并无不当,但其在履行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职责时,应该对业主负起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原告摔倒的位置为业主进入物业的必经之路,保洁员工拖地造成地面湿滑后,未及时采取干燥措施,也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摔倒受伤而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应对地面是否存在异常尽到注意义务,也应知道穿着防滑功能远逊于普通户外用鞋的“人”字型拖鞋在户外快速行走存在危险性,且有“抢门”的行为,这一行为与原告摔倒受伤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原告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据此认为,本案中原告应对自身滑倒致伤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大小,法院最终判定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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