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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火灾引发租赁官司 三房东告二房东讨回租房押金
发布时间:2014/2/28 0:00:00

    火灾引发租赁官司 三房东告二房东讨回租房押金

    2012-02-27 15:17:45 来源: 新民晚报(上海)

本报讯 去年2月4日大年初二的凌晨,肇嘉浜路上的一处高层住宅因燃放的烟花爆竹飞入阳台而引发火灾。虽说这场火灾因扑救及时没有造成任何人员伤亡,但围绕着这套群租房,房东房客之间却引发了一场官司。

提起这场诉讼的原告是来自湖北的涉案房屋的三房东陈先生,被告则是涉案房屋的二房东俞先生。经查,涉案房屋的真正房东是上海客车制造公司,但没有产权证。2010年3月,客车公司将这套房屋出租给了锋茂贸易公司,锋茂公司又委托公司员工俞先生全权处理转租事宜。同年8月,俞先生以个人名义将房屋转租给陈先生。陈先生承租后,将室内隔成八九间小房间用于转租。租赁房屋发生火灾时,适逢房客们回老家过年,消防人员砸开防盗门,借道灭火,最大程度地减少了财产损失。

庭审中原告陈先生在诉状上称,2010年8月,他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月租金为每月6000元。去年2月4日发生火灾后,被告不让原告继续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约。现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12000元及剩余房租5357元,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2000元。

被告俞先生辩称,陈先生在租赁期间有很多违约行为,保证金应作为违约金没收。剩余房租用来抵扣火灾后的维修费用还不够。

法院认为,出租人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且房屋因发生火灾而导致履行不能,可视为双方的租赁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被告未就部分房租用于抵扣维修家电、房屋装修提供证据,预收的房租应当退还。被告应返还原告计17357元。

(本文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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