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来房屋买卖合同做抵押骗走150万元
海力网 来源: 半岛晨报海力网
2013-12-14 10:35:27
晨报讯(李友 半岛晨报、海力网首席记者王琳) 吉林人王辉想在大连买房,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任海。任海自称是大连阳阳开发公司的代理人,可以办理该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房屋买卖事项。两人协商,任海向王辉借款150万元,以大连阳阳开发公司建设楼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范文本作为其向王辉借款的抵押,在该合同上大连阳阳开发公司已经盖了公章,而且还给王辉出具了收据。 没想到,还款期过后,任海不仅没还款,且音讯全无。王辉拿着房屋买卖合同到大连阳阳开发公司,要求该公司交付房屋。该公司说并未收到该房款,不能向其交付房屋。王辉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大连阳阳开发公司向其交付合同中约定的房屋。 仲裁庭在审理中查明:大连阳阳开发公司就任海对其进行的诈骗行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查清,任海以其可以帮助开发商卖房为名,从开发商处骗取了盖好公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按该房款出具的收款收据。而后又以这些诈骗来的合同向王辉等多人进行借款,并以房屋买卖合同来做抵押。 事实上王辉并未向开发商支付房款。由于任海的行为系诈骗,王辉也是受害人,只能在刑事案件中得到赔偿。因此仲裁驳回了王辉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的仲裁请求。 法律解读 对房屋等不动产抵押的,除需签订书面合同外,还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本案中,阳阳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参与王辉、任海关于对案涉房屋设定抵押的商议或抵押合同的签订过程,王辉、任海没有也不可能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因此,王辉与阳阳公司之间并未就案涉房屋形成合法的抵押担保法律关系。 大连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读者,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提供借款的一方应谨慎审核对方的担保物是否属于其有权处分的财产,特别是不动产是否已经进行产权登记。如以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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