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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13/7/6 0:00:00

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和资金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存量房交易应当通过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下称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网上交易手续。

第三条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

第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当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手续。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未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而自行成交的,在市国土房管局确定的签约服务点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手续。

签约服务点是指设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的办事点或者愿意为自行交易的买卖当事人提供签约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五条 签约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第三方数字证书提供商申办数字证书,签署并承诺遵守《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使用承诺书》。

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认真查看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房屋资料,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如实、准确填写房屋权属情况、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条件、存量房买卖当事人的协商结果等。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时,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输入存量房产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产证号码和房屋登记字号,与房地产信息系统进行匹配。匹配成功的,自动反馈房屋共有情况、房屋面积和建筑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 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选择一家或者多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屋信息。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为其发布房屋信息的,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与其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打印书面合同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房屋信息上网发布后,在委托期限内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有关当事人应当签订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的书面协议,然后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或者撤下该房屋信息的手续。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到期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撤下房屋信息。

第十条 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上网发布房屋信息后,拟自行与买家交易的,需书面通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收到书面通知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撤下房屋信息,与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系统公布的房屋信息包括:

(一)房屋所在区域;

(二)房屋性质(住宅、写字楼、商铺等);

(三)房屋建筑面积;

(四)房屋拟转让价格;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期限、委托性质(是否独家委托);

(六)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名称、联系方式;

(八)其它需公布的信息。

第十二条 自行交易的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到签约服务点办理网上交易手续时,应当核实房屋权属情况,根据网上公布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签章。

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达成交易的,应当核实房屋权属情况,协商拟订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签章,相关持证从业人员必须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名,并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各方当事人可以查看房屋的交易状态(如签订买卖合同、递件、完税、过户、领新证)、交易形式(中介促成、自行交易)、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等相关信息,直至本次交易完成后撤下房屋信息。

第十四条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在完成交易过户前或者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前,不能再次在网上交易系统签订以该存量房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经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的,应当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然后由签订合同的签约服务点或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或者撤下该合同的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产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时处理。争议解决后,应当向原签约服务点或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协商、调解协议或者仲裁、司法机关裁决文书,由原签约服务点或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存量房买卖当事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所签订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等相关书面资料。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保管相关书面资料五年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结业的,应当将尚处保管期限内的相关书面资料移交市国土房管局保管。

第十八条 为保证存量房交易和资金安全,买卖当事人应当通过交易资金托管的方式交割房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与买卖当事人上网签订买卖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相关事宜,并协助当事人办理交易资金托管手续。

第十九条 存量房买卖当事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可以自行或者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助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第二十条 存量房交易过户手续完成后,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明示该存量房当次交易已完成,并撤下房屋信息。

第二十一条 签约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网上交易系统外交易;

(二)不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验证房屋信息;

(三)提供虚假房地产中介服务,签订虚假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四)签订虚假存量房买卖合同;

(五)以欺骗、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信息后,发布、公开、泄漏、转卖当事人及房屋的相关信息材料;

(六)协助当事人虚报成交价格;

(七)无合法依据为当事人进行系统操作或者拒绝为当事人进行系统操作;

(八)系统操作反复失误,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交易;

(九)利用虚假房屋信息、虚假合同实施诈骗、偷逃税费等;

(十)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当事人相关材料和信息资料;

(十一)未按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签约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签约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使用承诺书》,分别给予责令整改、诚信扣分、行为公示、暂停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的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签约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买卖当事人存在利用网上交易系统实施诈骗、偷逃税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公安、税务、物价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存量房网上交易操作行为作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情况和年度检查的项目之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市国土房管局将记载入房地产中介信用档案中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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