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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闹得沸沸扬扬的锦绣江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庭
发布时间:2012/11/27 0:00:00

闹得沸沸扬扬的锦绣江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庭

02012年10月27日03:29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张玎 潘健

  商报讯(记者 张玎 通讯员 潘健)前段时间,杭州发生了一件事情让人关注。一对年轻的小夫妻花了近两百万,购买了滨江锦绣江南的一套二手房,当所有房屋过户手续都办好后,一则消息却让小夫妻及他们的家人震惊了,房屋已有20年的租约。

  新买的房子,难道要20年后才能入住?小夫妻显然无法接受这个现实。他们将原房主王某、胡某以及卓家房产咨询公司统统告上了法庭。昨天下午2点,滨江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案件审理的需要,法庭还将自称是租房人的刘某列为了第三人。

  原告诉称,他们通过被告之一的卓家公司,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交付所有款项。可是等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后,原告发现涉案房屋被第三人占有使用。而从第三人刘某拿出的其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来看,房屋租期有20年。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并对他们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其提出要求法院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有效、让被告立即要求第三人腾房、赔偿原告延迟交房违约金38万元、退还居间费、确认被告王某与第三人刘某之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三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等六项诉求。

  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人王某觉得很冤枉。他说,这套房子的确给原告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但自己并不是在诈骗。

  王某在法庭上认真地讲起了这套房子为何会有20年租约的原委。“我是做生意的,因为缺资金,所以通过中间人的介绍向刘某借起了高利贷,一万块钱一天利息就有60元,总共借了90万。可是后来钱还不出了,于是刘某就提出了将这套房子作为高利贷的担保。因此,才签了一份所谓的房屋租赁合同。”

  但王某认为,自己并没有把房子租给刘某,而且也没有收到过刘某的一分钱租金,因此这份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卓家房产也如此认为。

  不过,第三人刘某的代理人并不这么认为。他说,双方签订的《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而且,合同上清清楚楚地写着,租赁期20年,自2012年3月18日至2032年3月17日止,总租金为40万元。“租赁合同怎么会无效呢?这一诉讼对第三人刘某来说简直是飞来横祸。”代理人说道。

  这时,原告代理人说:“王某和刘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实质是为了二人之间的高利贷作担保,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同时刘某亦未支付王某任何租金。这样的合同岂能有效?”

  而此时被告王某也认为,该房屋租赁合同是两人之间40万元本金的高利贷担保,而且目前已经偿还了利息30多万,与房屋租赁无关,合同应当无效。

  第三人刘某的代理人依旧坚持自己的观点,租赁合同有效。并说,在此前提下,只要原、被告愿意支付解除租赁合同之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第三人可以解除与被告刘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经法院合议庭合议,本案未作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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