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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共有人或权利人起诉房屋买卖无效案件增多 购二手房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2/11/27 0:00:00

 

共有人或权利人起诉房屋买卖无效案件增多 购二手房需谨慎
2012-11-21 11:42:00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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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北京海淀法院调研发现,此类纠纷有三种类型较普遍,理由多为“对方卖房时我不知情”、“对方擅自处置”、“对方隐瞒真相”等等。常见的现象,比如夫妻之间对对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反悔,有的是产权证过户前后,认为卖的价格太低想毁约。

  中广网北京11月2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在很多地方,随着房地产市场价格不断飙升,昔日的“茅草房”、“老旧宅”已今非昔比,寸土寸金,价格已上升20―30倍,巨大经济利益不断地拷问道德和诚信,尤其是当前因为房地产开发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动迁中货币补偿的发生,更使房屋共有人或者权利人起诉房屋买卖无效的案件增多。

  北京海淀法院调研发现,此类纠纷有三种类型较普遍,理由多为“对方卖房时我不知情”、“对方擅自处置”、“对方隐瞒真相”等等。常见的现象,比如夫妻之间对对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反悔,有的是产权证过户前后,认为卖的价格太低想毁约。有的是隐瞒配偶,私自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卖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还有个别或部分继承人恶意出卖尚未分割的遗产房屋,其他权利人为维护权益,请求法院保护继承权、房屋共有人以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都比较多。

  法官支招,首先要加强对房屋共有人权利的保护,切实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此类案件往往诉讼的时候已经是时过境迁了。解除合同后如果还房或者退款,多种现实问题都是难以解决,法院执行也比较困难。法院主张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简单地以无效为理由,判决双方返还房屋或者是价款,而应当尊重现实的利益平衡,多为调解方式,就房屋现状和价值,要求试图打破平衡的一方也就是起诉方补偿对方的利益损失。包括参照公平的房屋价值给予补偿或者是分担诉讼支出费用等等。如果要买多人共有的二手房,一定在买卖过程中先取得所有权利人的同意的证据,因为只有产权已经转移之后,所谓的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买方的利益才完全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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