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3728075815,13711200626
          020-87679710
传    真:020-87671963
电子邮箱:leicheng19778899@126.com
          Whitehouse1978@163.com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广州大厦808-812室
搬家常识
租客欠管理费,房东有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2/11/2 0:00:00

租客欠管理费,房东有连带责任
http://epaper.xkb.com.cn/view.php?id=823880012-11-02]  版次:[C13]   版名:[买楼王·商业地产]  日期:[2012-11-02]  

来源:新快报

  案例:几年前,广州某投资发展公司买下了老城区一个商务写字楼22层的整体产权,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投资发展公司与开发商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为10元/平方米/月。三年前,这家投资发展公司把一部分写字楼租给了一家装修公司,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该写字楼的物业服务费由林先生的装修公司承担,直接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去年中开始,该装修公司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拖欠租金及物业服务费,与投资发展公司解除了租赁合同,搬走了。因装修公司搬走时仍欠下43200元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催缴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投资发展公司和装修公司连带支付欠费。但投资发展公司认为,写字楼一直由装修公司使用,物业服务公司应向装修公司主张物业服务费,且租赁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装修公司承担,投资发展公司作为业主不应支付物业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公司向装修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装修公司理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投资发展公司作为业主虽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但该约定是业主与承租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投资发展公司不能以此约定为由免除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责任。因此判令装修公司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3200元,投资发展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律师支招: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程磊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对将房子租出去的房东来说,如果承租人不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房东在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后,可以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追偿。 (李琳)

 

Copyright © 2010-2011  www.chenglei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237472  网站制作:晴日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