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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申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4/2 0:00:00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申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穗民〔201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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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大多数单位能够依法申报和规范使用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地名,但仍有个别房地产开发商和广告代理商未依法使用标准地名,甚至出现对建筑物、住宅区擅自命名或更名并在公共场合使用宣传的情况。比较突出的表现是:不按规定使用已经批准的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地名,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或者使用非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类的词语替代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地名进行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

  为规范地名使用,根据《
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申报和规范使用标准地名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凡"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楼宇20层以上的建筑物以及新建的住宅小区(含小区内道路)名称",包括达到上述指标的宾馆、酒店、独立商场、交通站场、文体馆场和工业、科技、教育、游览、商贸等各类园区名称,均须由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命名,经批准后方可在公开场合使用。
  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交通站场、水电设施、文化设施等名称,主管部门应在征得市、县级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审批,并按规定的时限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二、住宅区、楼群整体批准命名后,如果因分期销售等原因还需对其中单个或者部分楼宇命名进行广告宣传,也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命名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在公开场合使用其名称;且一般应注明某住宅区、楼群整体名称的第几期,例如"××花园二期"等。

  三、建筑物、住宅区取得标准地名后,应保持其相对稳定,一般不应更名。如果确需更名,包括在标准地名上增加、减少或者更改其中个别字词,均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更名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更改后的名称。

  四、建筑物、住宅区批准更名后,如果确有必要在使用新的标准地名的同时注明原地名的,可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并规定期限后,在使用新的标准地名的同时括注"(原××××)"作为过渡。

  五、建筑物异地重建后,如果继续使用其标准地名,例如"广州体育馆",在文字表述时可采用"广州体育馆(新址)"的写法作为过渡,不应采用"新广州体育馆"或"广州新体育馆"等写法。

  六、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一经批准,即为法定的标准地名,各单位和个人在公开场合使用时必须按标准地名书写,不得擅自更改。
  有关部门和广告策划、代理机构以及宣传媒体等单位在办理与建筑物、住宅区名称有关的业务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未能提供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作未经批准命名、更名处理。

  七、对建筑物、住宅区作广告宣传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媒体和广告公司等单位在广告宣传中要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范使用建筑物标准地名,不得增加、减少或者更改其中字词。不得在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中使用未经批准命名或者擅自更名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二)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房地产广告,必须遵守广告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中户外广告、招牌广告在设置前必须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报纸、期刊、电视、电台等媒介的房地产广告,必须遵照广告法规要求,由广告经营单位和发布单位依法查验证明和核实内容。
  (三)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在版面设计上,必须按照本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醒目标明作广告宣传的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地名;属预售商品房的,必须在适当位置标明预售许可证号;写有广告词、说明词等宣传文字的,必须在适当位置同时标明该建筑物、住宅区的标准地名及其批文字号,写法是:标准地名:××××(穗府地名〔20××〕××号);标有该建筑物、住宅区所在位置的示意性地图的,图面上只准标注标准地名,不得标注引人误导、混淆名称的文字。

  八、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经批准后,应当在建筑物、住宅区主入口处设置地名标志。制作涉及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各类指示牌(图)、标志牌、楼名牌、小区牌等标牌时,制作单位应当查验该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地名的批准文件。非标准地名不得上牌。
  组织各类楼盘评选、展销会、博览会等活动时,主办单位应事先将备选(展)楼盘名称送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非标准地名不得入选(展)。

  九、违反规定擅自命名、更名并在公开场合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地名委员会、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物名称申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穗地名委〔2001〕76号)和广州市地名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广告宣传中进一步规范使用建筑物标准地名的通知》(穗地名委〔2002〕115号)停止执行。本通知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对照检查一次本单位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使用情况,发现有违反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情形的,应在2012年1月30日前整改完毕。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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