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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买铺不成解除合同有时限
发布时间:2012/2/3 0:00:00
           买铺不成解除合同有时限

 

http://news.163.com/11/0527/00/7516KJSB00014AED.html
来源:新快报 商业地产  C11版
         2011年05月27日

  新快报讯 记者 杨金霞 报道 买了商铺,原业主迟迟不交铺,是否意味着买家可以解除合同?投资者宋先生最近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

  2009年初,宋先生从广州某开发商处买下广州大道南一间商铺,以125万元成交。合同签署后,他交了60万元的铺款。按照约定,该公司应该在当年6月30日将商铺建成交付于宋先生。但截止到今年2月,宋先生仍然没有拿到商铺。宋先生于是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想要解除当初的购买合同,并退还相关已付款项及利息。

  可惜,最终宋先生的申请并未实现。由于开发商出具的材料,证明商铺具有交付使用的条件。法院认为,原告宋先生与被告自愿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契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严格履行。被告未能按约定的时间于2009年6月30日将房屋交付原告构成违约,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请求解除合同本可获得支持。但按照规定,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也就是说,宋先生如果在2010年6月30日前提出解除合同请求是可行的,可惜他逾期了。

  对此,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秘书长程磊提醒,商铺的购买者如果发现开发商无法按时交楼,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积极行使解除权。如果买方能够证明开发商开发的楼盘已经烂尾,无法履行交楼义务,可以不受1年期限的限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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