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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困境与出路
发布时间:2012/1/19 0:00:00

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困境与出路

中原网(www.zynews.com) 发布时间: 2009-11-06 14:57:35  来源: 东方法眼

 

    (作者按:这是本人今年四月十八日应《律师文摘》孙国栋主编的邀请,在一个有关律师业发展方向的研讨会上的发言。)

  感谢桂明主席,也感谢国栋主编邀请我参加这个会议。坦率地说,《律师文摘》这个刊物我虽然见过名称,主要是通过玉圣的学术批评网看到的。但这份刊物究竟是什么模样,实在对不起,我至今尚未看到,因此,也就无法围绕着刊物本身而物议是非。刚才尊敬的张思之先生、江平先生、王律师以及人博教授都谈了很多对我有启发的观点。特别是张先生和江先生的观点,可谓振聋发聩。到这颐养天年的年纪,老先生们还能无所畏惧地关注律师业,关注中国法治的发展,真令人钦佩。言归正传,我想讲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方向,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和中国政治的发展方向紧密相关的问题。长期以来,律师业的发展因为政治体制的掣肘,得不到预期的发展。因此,作为自由职业的律师业,曾经成为行政垄断的牺牲者。如今虽然律师业有了一定的自由度,但自由职业者在权力者眼力依然是无足轻重的。如果政治体制不朝着法治化方向真正改革,期望律师业在中国发挥更大的作用,那简直是痴人说梦。我国的政治体制,总的来讲仍然是一种“权治”、而非法治的政治。权治的特点是有权能使鬼推磨。在改革开放以前,是典型的权治,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开始重视法律、重视律师,但法律和律师都不过是这种权治政治的装饰品。因此,律师业的发展也就可以想见。

  同时,与这种政治体制相呼应,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也没有得到明显的进展,尤其去年以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层的改组,曾经有所进展的司法改革之路不但停滞不前,反倒不进而退。所谓大众化、“人民化”的司法改革路线,使得和现代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律师制度,可能在一些人眼里有再次沦为为“坏人”说话,替“坏人”辩护的危险。律师只有在法院内部有可靠的关系,才能游刃有余地办案。显然,这种和政治体制紧密相关的司法体制,也是掣肘律师业朝着理想的方向发展的重要原因。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律师业的职业定位问题。我觉得,方才诸位前辈的发言以及人博兄的发言,都给律师业给了一种过分崇高的期待。特别是“人权卫士”这样的提法,可能让诸位律师很受用。但我要说的是,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它既有公共职能,也有作为一种自由职业的谋生职能。作为谋生的职业,律师职业和一切职业一样,都需要在等价基础上,为雇佣者提供法律服务。所以,必须清楚律师职业的定位,它是一个需要为自己的钱袋而负责的职业。很久以前,我在山东一个讲习班上谈到律师职业需要为钱袋而负责时,一些律师下来公开和我进行辩论,说我的说法贬低了律师从业者。我则认为,这种说法不但没有贬低律师职业的地位,而且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律师职业的特征。一位律师不能为自己钱袋负责,而靠坑蒙拐骗从“业”,那才是真正贬低了律师职业。一个能够靠自己的职业,不但满足自己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且为社会正义提供法律支持的职业,无论如何,不是贬低它,而是恰当地表述它。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有一些律师从业者只看金钱,但不为自己的钱袋负责。这类的事情,我这个自从大学毕业以来极少代理案件的教师,也会不时听到。当然,律师业有它的公共职能,这一公共职能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但必须清楚,一般说来,这种服务不是免费的午餐。所以,我认为,一位律师倘若不会为自己的钱袋负责,就不会为法律负责,也就不能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这就是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其谋生职能和公共职能的内在关系。关于这一点,我已经写在我和另一位教授合著的教材,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学》中。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

  第三个问题是律师从业的知识基础究竟是什么?长期以来,我国律师业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出身外行的律师,往往还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挣来大把大把的钱,而那些科班出身的律师,似乎反倒不谙世事,不会办案,难以获得更好的竞争优势。如果这种情况是个别的,倒可以理解,但如果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地存在,那就很不正常了。这说明,我们的律师不是借助法律知识优势办案,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借助关系优势办案,提供“关系服务”。只要律师给社会提供的是法律服务,而不是关系服务,就必须要借助法律的知识优势。所谓法律的知识优势,就是借用法律方法、独特诉讼技巧等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代理案件。自从去年以来,人们对诉讼技巧颇有微词,其实这恰恰表明了这些人对法学的不求甚解。不掌握法律方法,不了解诉讼技巧,就很难称之为真正的法律人。这也提出了法学教育究竟要给培养对象提供什么样的教育内容或者知识服务的问题。我认为,在法学教育中应始终把规范法学的教育、把法律方法的教育、把诉讼技巧的教育作为最核心的教育内容和服务内容。当我们的律师是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办案,而不是运用关系办案的时候,当我们的律师给社会提供的是法律服务,而不是关系服务的时候,这种律师业才能名正言顺地被称之为法律职业,否则,就和社会上的普通公关者,没什么二致。但遗憾的是,这种不依赖法律,而依赖关系办案的律师绝非个别。在烟台举办的一次法学教育会议上,一位来自某著名大学的教授兼律师,在会场上传授的经验是:在中国国情下,对方的律师因为找了“大官”而获胜,你就必须找更大的官以压过对方。并且他以自己的办案经验为例现身说法。我相信他所讲的完全是事实,但唯其如此,更让人对中国律师业的发展生发出无限的悲哀来!

  好了,时间关系,我就谈到这里。谢谢大家,并祝愿在座的各位老先生健康长寿!

( 作者: 谢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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