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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本·海涅曼看律师精神的异度空间
发布时间:2011/11/26 0:00:00

评论:从本·海涅曼看律师精神的异度空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 12:54

证券时报

 

  写下“律师精神”这四个字是犹豫的。

  作为记者,你必然有机会同律师打交道。经济纠纷案吸引眼球,而律师的卷宗则是记者追逐的唯一对象。律师则狡猾地使用他的攻守策略,在保护客源关系、案值提成和法院利益上完成对记者报道的利用。在新闻报道和法律利益达成媾和之后,记者经常会沮丧地发现,从某种程度上看,律师的利用是合法的,而报道的出炉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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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我一样,西方的圣贤哲睿贬抑律师者居多,我个人长期认为律师只是一个法律技术活,只有条文没有人文,只有关系学价值没有精神学价值。最近从新闻里阅读到在美国通用公司已经供职17年的首席法律顾问本·海涅曼(Ben Heineman)对律师精神的大力召唤,才知道西方尤其是美国过去存在一种律师的精神传统。

  这个精神传统的核心词是“政治家型律师”(lawyer-statesman)。

  根据本·海涅曼的解释,“政治家型律师”可以上溯到亚里士多德,因为这位老先生认为,人都是政治动物,人人都关心自己的城邦,他们愿意发展出一套整合民意的规则并遵守它,然后在规则内为各自的利益放声大吵。“毫无疑问,美国的国父们———像杰斐逊、汉密尔顿都是‘政治家型律师’,他们坚持最基本的权力制衡的原则,他们苛刻地为各自州的利益讨价还价,并且他们还擅长发现法律,新的法律。”本·海涅曼说,“而现在,我所说的政治家型律师,不仅仅要关系自己短期的律师收益,还要对公众事务和社会责任关系。就像在法律条文中搞妥协平衡一样,律师也应该在自己的利益和责任间取得平衡。”

  就像本·海涅曼指出的那样,安然事件以后的美国甚至全世界,将是一个“律师道德危机深重和必须拯救的时代”。“现在几乎所有的大一点的公司都有自己的律师(法律顾问)”本·海涅曼说,“他们原本应该懂得市场的游戏规则,他们在法律的框架下钻营,而不是鼓励公司违法。”现在的问题是,当公司无耻的欺诈时,他们在哪儿?他们之前说了什么?或者,他们是否就是公司腐败欺诈行为的动力之一?

  在3月中的通用公司法律顾问圆桌会议上,本·海涅曼冷静地说,“这是最坏的时代,也是最好的时代。只有一场突然爆发的危机才能反射出政治家型律师缺失的责任和道德的苍白。”

  由于政治家型律师精神的缺失,美国不得不在立法上给予补偿。中间人的独立立场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充满疑虑精神和陷阱味道的法律,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就是这样的产物。这项法案将在2004年6月15日以后生效,它严格地要求企业应该将内部管理透明化,以及最大程度地披露财务报表,目的是为了让政府有更大权力迅速介入作假公司。本·海涅曼感到悲伤,因为他觉得未来的场景将是乏味的:贪婪的律师站在左边,政府与检举人在右边,法律顾问们应该不遗余力地保证公司免于触犯法律。越权的政府不断施压,自由企业和有限政府的价值正在被逐步摧毁。

  本·海涅曼说,通过增长一方的权势来扑灭罪恶是不可能的。此消彼长的游戏于事无补。没有企业伦理的时代需要缺啥补啥,政治家型律师的精神应该被唤起,尽管唤起的机制不能像给钱让别人做事那样立竿见影。

  其实在安然丑闻还没被揭露的日子,耶鲁法学院院长克朗曼( Kronman)就出版了《迷失的律师》一书。而几乎同时,前施乐公司的法律顾问索门利维斯兹(Sol M. Linowitz)也写了《背判的职业》一书呼应。这些书都对“政治家型律师”的不见踪影表示了遗憾,并且预言:一个不负责任的社会即将到来。

  克朗曼分析,政治家型律师精神的失落,原因有很多:现在的公司的律师们过于强调专业化,公司往往从律师这里购买的是某种很狭窄片面的服务,而弱化了律师调动自己的社会眼光,和提供广泛意见的能力。律师事务所过于专注于赢利,加上强烈的市场竞争,导致律师屈从于公司的利润导向,而不是让法律人和公司的CEO直接协商。利维斯兹直言不讳地说,“如果公司准备造假,律师行只得被要求提供法律上的方便,以及事后的脱身之计,而不是运用自己的独立地位,使CEO打消这一念头。因为一切由生意独大,律师害怕得罪自己的客户。”

  令人赞叹的是,本·海涅曼就是他自己所说的政治家型律师。通用的前CEO杰克·韦尔奇是一个真正的独裁者,一半疯狂一半冷静。在韦尔奇不顾一切准备收购Honeywell时,本·海涅曼恰如其分地给他泼了冷水。尽管本·海涅曼的意见未被采纳,但是无疑,他的意见是正确的,通用为此付出了代价。而在90年代,通用的财务档案里也有作假的疑点,正是本·海涅曼将这一作假意图迅速扑灭。他激烈地批评通用的管理流程,并且让韦尔奇同意对经理人队伍管理架构和报酬体系进行全方面的改革。他对韦尔奇说的全部理由是,“我是一个律师,我憎恨违法,我不是一个内部人。”

  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家型律师是一种理想。首先他要反抗精细分工的命运,他承认法律至上而拒绝“客户至上”。其次,他要反复确认自己的身份,是属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高级公司用户提供法律服务,而不是高级公司用户的“内部人”。最重要的是,他要参与社会法律问题,而不是埋首公司合同纠纷。“就像塞路斯·文斯(Cyrus Vance),既打商业官司,也任卡特政府的机要秘书。而詹姆斯·贝克尔(James Baker)既给公司做商业建议,也为小布什(当时任州长)解决州间的法律纠纷。”本·海涅曼认为,“律师要全面地参与私人利益和公众责任,律师是规则,妥协和寻找解决之道三重价值下的叠合者。”海涅曼激烈地认为,“好的律师应该世故,善于捕捉漏洞和寻找法律价值的最大化。在利用法律获得利益的同时,律师也有责任守望自己的价值,克制自己对短期酬金的渴望。”

  但是,在市场分工,公司权势主导,全球化的轰然推进下,这看上去愈发像一个“理想”,黯淡的理想。

  我读到,很多人对本·海涅曼所倡导的精神唤起法是不乐观的。商业筹码覆盖下的价值宛如异度空间里的冥冥存在,它可贵而幽暗,它是实在论的主人却是实用论的奴仆。它号召法律人参与公共争论对抗企业内的犬儒主义是条危险的逾越商业机制的道路,因为企业感觉到它在引入一个格格不入者,它没法使用这些法律的“诤人”,因为这些诤人并不总是向公司的利润看齐。如果大家不是都为了利润,为什么非要走到一起来呢?

  存在于异度空间的律师精神,也许始终不能嵌入这越发单调而狰狞的现代商业价值版图。在丑闻之后的痛定中,我们只有回忆价值,回忆古老的商业道德的浑然一体,然后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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