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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发布时间:2011/8/20 0:00:00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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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护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目前,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量虽有较大增长,但由于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交存自觉性不高,仍有部分维修资金归集不能到位,需加大行政力度,加强规范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维修资金归集率。现就《通知》相关问题作以下解答说明:

  问:能否谈一谈拟定这份《通知》的目的性?

  答:市国土房管局草拟定本《通知》主要有以下目的:

  一、加大归集力度。《通知》将借重“大房管”的概念,加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的行政力度,即通过改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点和方式,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预售或初始登记手续前预交存,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位。

  二、及时规范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家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我市有必要以《通知》的形式,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过户等主要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这份《通知》主要的核心内容有哪些?

  答:本《通知》的核心内容有几个方面:

  一、开发建设单位申请预售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手续前按预售范围内核准的楼宇报建面积预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按房地产测绘部门的预测算分户面积分解到具体房号。

  二、以现楼方式销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按房地产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预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交楼前向业主收回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在办妥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后,新业主可单方办理资金过户手续。

  本《通知》的亮点在于改变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点和方式,更加严格规范交存行为,确保维修资金交存到位,以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

  问:能否谈谈《通知》出台后能有效为业主解决什么问题?

  答:《通知》出台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将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即业主单方持房屋权属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即可办理更名手续。此举可以简化过户程序,为业主提供便利。

  问:请问这份《通知》的依据有哪些?

  答:市国土房管局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拟定了本《通知》。

  问:这份《通知》是怎样形成的?有否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及征集各界意见?

  答:《通知》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的,参考了北京、上海、南宁等地方的经验和做法,并结合了我市实际情况。同时,也参考了本市多家大中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在反复协调和综合各方意见后作了多次修改完善,《通知》才得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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