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2006年度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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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2004-2005年度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通知》(穗价〔2004〕198号)实施一年多来,有效规范了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2004-2005年度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执行情况,经研究,2006年度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暂不作调整。
附件:2006年度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
2006年度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级别
基准价(元/米2·月)
上下浮动幅度
浮动范围(元/米2·月)
有电梯
无电梯
有电梯
无电梯
一级
1.70
0.85
15%
[1.45,1.96]
[0.72,0.98]
二级
1.25
0.62
15%
[1.06,1.44]
[0.53,0.71]
三级
0.91
0.45
15%
[0.77,1.05]
[0.38,0.52]
注:
1.普通住宅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
2.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按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3.以首层为电梯起始点的住宅,首层住户物业服务收费可适当降低,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