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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关于公布2010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3/4 0:00:00

 

关于公布2010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的通知
穗房地租〔2010〕8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6﹞127号)及《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29号)精神,为加强广州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引导房屋租赁双方公平合理地议定租金,现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公布2010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查询网址:
http://www.laho.gov.cn)。从化市、增城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应具体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10

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

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〇年十二月


适用说明:

一、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适用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的参考。租赁双方可参考本租金参考价并综合考虑其它因素,确定实际租金。

二、房屋租金参考价是指城市市辖区范围内正常市场条件下,按照住宅、商铺、办公用房、工业(主要指厂房、仓库)四类用途划分,依据地段相同、租金相似的原则划分均质区片,并分别设定总楼层、所在楼层、建筑结构、设备、装修、朝向、景观、小区规模与物业管理、临街深度、临街宽度、容积率等标准,在此基础上以道路、住宅小区、楼宇或区片为单位,根据市场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基准日的平均租金。房屋租金参考价是政府房地产租金市场管理、租金课税,司法机关纠纷调处,消费者市场交易,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的重要依据。

三、本期公布的是广州市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以及萝岗区范围内的房屋租金参考价。

四、租金表现形式

1.房屋租金计算面积采用建筑面积。

2.房屋租金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路线价,即以道路沿线的房屋为单位测定的租金,二是区片价,即以区片内的的房屋为单位测定的租金,三是楼盘价,即以住宅小区、社区或单栋办公楼为单位测定的租金。

3.住宅分为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和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其中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又分为楼梯住宅与电梯住宅。集体土地上的住宅不再区分有无电梯。由于小户型住宅普遍受到市场欢迎,因此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住宅租金可在公布租金水平基础上加价20%。

4、商铺是指一面临街的首层商铺,未包含专业批发市场与购物中心。商业租金参考价按照路线价和区片价分别列表,其中区片价是指某区片内去除繁华道路后区片内其他商铺的平均租金。关于非首层商铺租金问题,二层、负一层商铺租金可按照一层商铺租金的50%计算,三层及负二层以上商铺租金采用首层商铺租金的25%计算。

5、成果表和图中有的栏目显示“——”字样,表示该区片、道路或楼宇缺乏此类出租形式或交易数据。

6、住宅与办公用房租金成果表和图中的区片价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在成果表和图中明确标明东南西北四至界线的区片总租金,二是“除以上楼盘(路段)以外的区域”对应的排它区片租金。区片总租金中国有土地上的多层与高层住宅租金、办公用房租金(仅指办公楼区片中包含排它区片租金者)主要用于市场趋势分析的宏观用途,其它租金一般用于市场交易、课税等微观和具体工作使用。

五、房屋租金参考价仅供房屋租赁双方议定实际租金参考,并不是政府强制定价行为。我市实际租金价格仍坚持租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原则,各企事业单位(包括拆迁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单方强制性对承租户进行租金调整。此外,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是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公有住房租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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