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3728075815,13711200626
          020-87679710
传    真:020-87671963
电子邮箱:leicheng19778899@126.com
          Whitehouse1978@163.com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广州大厦808-812室
搬家常识
物管费诉讼案的常见抗辩理由
发布时间:2011/1/15 0:00:00

物管费诉讼案的常见抗辩理由

文/程磊

(本文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杂志2009年第6期)

    随着《物权法》和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广大业主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是物业服务公司起诉业主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案件。一些物业服务公司在追索物业服务费时往往会同时起诉几十个甚至上百个业主,被起诉的业主往往也会形成共同的利益圈,以群体性行为的方式参与诉讼。因此,此类案件社会影响较大,越来越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被告的广大业主,在接到物业服务公司的传票时一般都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各种有针对性的抗辩理由,以达到不交或者少交物业服务费的目的。本文总结笔者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小业主代理律师的诉讼经验,试图从业主常见的抗辩理由出发,分析各种抗辩理由后蕴含的法理依据,综合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判决情况,为该类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    以物业服务质量不到位为抗辩理由。

在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案件中,大约80%以上的业主都会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不到位作为抗辩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业主应就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不到位的事实进行举证。

如何认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最基本的服务内容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般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行业标准进行考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都对物业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详尽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地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将会直接影响到案件判决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业主完全有权要求降低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但是,业主以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交纳全部物业管理费一般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只要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了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也享受了这一服务,业主就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而拒绝交纳服务费。

 

二、    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为抗辩理由。

当然,如果业主提供的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服务质量确实存在不达标的事实,则法院可能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程度做出核减物业服务费或免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判决。

 在物管费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业主会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则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就当然失去法律效力了呢?业主以合同期限届满作为抗辩理由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如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在期限届满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者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还没有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则如何认定前期物业服务届满后的物业服务关系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解除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合同自动延续。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的,应当视为合同的实际成立。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认定,应视为双方事实上形成一种合同关系,物业服务公司以实际行动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也实际上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因此,业主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抗辩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    以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物业管理资质为抗辩理由。

    在物业管理费诉讼案件中,业主常常会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为由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收取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对于没有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不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单位因提供物业服务与业主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意见。如果争议的双方系平等主体的,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取得资质的下,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应归于无效,双方的物业服务关系可以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确实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法院一般会按照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确定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

四、    以开发商房屋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

    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由于为业主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是有开发商聘请的,导致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与开发商存在着千丝万缕的经济利益关系,很多物业服务企业是开发商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当开发商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与业主发生纠纷时,业主往往会迁怒于物业服务企业,以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抗争的手段。

    从法律角度分析,房屋的质量瑕疵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范畴,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应承担房屋的瑕疵担保责任。如果房屋出现漏水、裂缝等质量问题,业主应向开发商主张权利,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或者赔偿甚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两者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以,业主如果以房屋质量瑕疵作为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将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五、    业主以其自行聘请保安、清洁公司为抗辩理由。

    在某些物业管理区域,存在一些拥有大面积房屋的业主,如一栋裙楼的整层商铺或用于特定经营目的的大型物业。为了便于对自己拥有物业的集中管理和经营,这些大业主往往会自行聘请保安员和清洁工对物业进行管理。业主自行聘请保安和清洁工后,是否就免除了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了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建筑区区划内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建筑区划内公共环境卫生的清洁管理;3、建筑区划内车辆停放及交通秩序管理;4、建筑区划内的安全防范义务;5、配合政府部门维护好建筑区划内的公共秩序和安全防范工作。从上述内容来看,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这种服务是针对整个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提供的。而大业主自行聘请的保安员和清洁工是专为业主个人提供的私人服务,两者的服务内容并不相同。业主在享受其自行聘请的保安员和清洁工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享受了物业服务公司对建筑区划内物业的共有部分及公共事务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因此,业主以其自行聘请保安员和清洁工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将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六、    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诉讼时效的抗辩也是在物管费诉讼案件中业主经常提出的抗辩理由。某些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欠缴多年的物业服务费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会产生其对物业服务费的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仍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但法院对其实体权利将不予支持。因此,对于超过两年期限以上的诉讼请求部分,法院将审查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司法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大多会向法院提交“催缴通知书”,以证明其向业主主张过物业管理费。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提交EMS等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或者邮件送达妥投条等催缴证明,表明其曾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业主主张过权利,那么诉讼时效就会发生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将重新起算。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提供有效的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则法院一般会支持从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业主在参与物业服务费诉讼案件时经常会提出以上六种抗辩理由。在该类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专业性的公司,在起诉之前往往有备而来,证据收集较为全面。如果起诉的业主人数众多,物业服务企业一般都会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诉讼。从诉讼经验和诉讼技巧来看,物业服务企业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而业主往往单打独斗,缺乏统筹规划,在收集证据时存在较大的难度,相关的法律知识储备和诉讼经验也非常匮乏,所以该类案件大多以业主败诉的结果告终。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业主败诉后,如果拒不执行,法院强制力介入后,会导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长久敌对情绪,从而影响后续物业服务费的收取。而由于物业服务费回收率的降低将会影响到物业服务企业的积极性,又导致物业服务质量的下降,也损害了其他交费业主的利益。上述多个环节环环相扣,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起恶性循环。笔者对上述常见的业主抗辩理由进行归纳,从法院的判决实际情况剖析抗辩理由在实务审判中法院的采纳情况,希望能对该类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合法、理性维权有所裨益。

Copyright © 2010-2011  www.chenglei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237472  网站制作:晴日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