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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贵州一业主诉小区业委会“逾规”成立 两审结论判然不同
发布时间:2019/6/9 0:00:00

 

贵州一业主诉小区业委会“逾规”成立 两审结论判然不同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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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2019-02-27 14:18:54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居民逐渐入住现代小区,并且为维护自身权益,纷纷成立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业委会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本来应该与业主是关系融洽的存在,但是近来却频频爆出业主起诉业委会个别成员或擅用职权谋利或违规操作的新闻,并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小区“自治”而言,不可谓不尴尬。

日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黔西南州中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例,起因是业主认为小区业委会在组建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小区所属住建局对小区业委会备案登记的行政行为,但是一审和二审法院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

一审法院:撤销住建局对业委会的备案行为

该案原告是贵州省兴义市水木清华小区(下称水木清华小区)的一名业主,其于2017年7月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下称安龙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水木清华小区业委会在组建过程中严重违法,剥夺了业主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及被选举、制定小区制度等权利,选举过程中又未核实人员身份及面积,实际上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志,被告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兴义市住建局)给予其备案认可其合法性,实质上已严重影响全体业主的相关合法权利。

该业主为何要去起诉自己小区的业委会?还得从2016年6月26日,7名小区业主发出《关于成立水木清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倡议书》说起,倡议书称水木清华小区已入住户数已占小区总户数比例为50%以上,为更好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倡议并开展成立业委会。随后,水木清华小区业委会代表向兴义市兴泰街道办水库社区提交成立业委会的申请报告,街道办也先后批复同意了申请和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最终选举了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

但是在业委会成立过程当中却存有不合规的情形,首先是兴泰街道办水库社区、兴泰街道办、兴义市住建局均在2017年3月24日同意水木清华小区业委会的备案,但在业委会填写的《兴义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表》中,业委会备案证明材料收取处签署的收取时间却不相同,水库社区为2017年3月25日,街道办和住建局为2017年3月29日。

其次,在该案过程中,兴义市住建局曾向兴泰街道办事处发函,请街道办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水木清华小区业委会的成立过程进行核查。街道办的回复则是:1、水木清华小区业委会成立没有召开业主大会;2、水木清华小区业委会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推选39名业主代表,3、水木清华小区业委会成立的所有程序是在住建局、办事处及社区指导下进行的,住建局也是给予备案了的。

安龙县法院查明涉案事实后,审理认为兴泰街道办批复确定的业主代表没有由业主推荐,且筹备组业主代表与公告推荐的业主代表不一致及先批复确定筹备组业主代表,后对筹备组业主代表进行推荐的情况,其推荐程序不符合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此外,筹备组没有对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进行确认,也未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其筹备工作不符合法规的规定。

再者,水木清华小区的首次业主大会在未能有效召开,业主大会还没有设立的情况下,即通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方式替代首次业主大会选举首届业委会,该选举行为无效。

因此,安龙县法院审理认为兴义市住建局在形式审查时对水木清华小区存在的程序违法,筹备组进行的筹备工作不符合法规、规章的规定及选举的业委会无效的情况下,仍然给予备案登记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而且兴义市住建局对水木清华小区准予备案与其签署备案证明材料的日期不一致,此举存在程序违法。兴义市住建局对水木清华小区业委会备案的行政行为,因此被安龙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

二审法院:业主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一审败诉后,水木清华小区业委会作为一审第三人提出了上诉,兴义市住建局未上诉。

黔西南州中院审理涉案相关情况后认为,因水木清华小区人数较多,情况各异,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通过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筹备工作通知的形式,在小区内张贴通知告知,以业主代表大会的方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制定的业委会章程、议事规则等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业委会登记备案流程存档程序是由下而上,逐级将备案材料报批,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后才逐级将备案材料存档,故兴义市住建局收取备案材料晚于备案时间。

同时,该院认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该是被诉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该案中,水木清华小区业主享有的建议权、选举权等权利和义务,并不以兴义市住建局对水木清华小区业委会的备案为前提和必要条件,小区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均不会因小区业委会是否合法备案而受到影响,故涉案业主与被诉备案行为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其不具备该案的原告主体资格。

据此,黔西南州中院裁定驳回业主的起诉。

涉“业委会”纠纷如何处理?

根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业主诉业委会相关案例的整理,纠纷的起源多是因为业委会成立程序违法、物业管理不规范或不透明而产生利益纠葛等,业主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类似行政诉讼的处理方式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行政管理部门对业委会的备案,是对其合法性的确认,是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行政确认行为,故业主个人或少数业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全国类似案例较多,例如(2016)川11行终142号、(2017)苏03行终119号、(2016)苏行终536号、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白行初字第9号和该案一审判决均是对此种审判思路的展现。另一种意见与该案二审观点一致,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是涉及全体业主权益的行为,单个业主或少数业主不具备诉权。

在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的大环境下,小区作为社会“细胞”,其对维持整个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结合近年来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对业委会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处理和指导规范业主大会依法行事的职责,意在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的保障,尊重业主的自由意志和自我管理自由,所以业主的诉求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业委会的备案及其行为往往会对业主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一旦出现业委会成立门槛过低或者财务不透明、腐败,或是由于不专业的管理造成小区品质下降等情形,将会对业主生活造成直接的负面影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就现状而言,如果在民事救济途径穷尽的情况下,对行政机关的备案行为又不具备可诉性,显然会造成业主权利受到侵害而无法救济的情况。因此针对与该案有关的类似情形,如何公平公正的保障各方利益,是今后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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