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3728075815,13711200626
          020-87679710
传    真:020-87671963
电子邮箱:leicheng19778899@126.com
          Whitehouse1978@163.com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广州大厦808-812室
搬家常识
深圳首例小区业委会主任挪用资金案一审宣判,业委会主任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发布时间:2019/5/13 0:00:00

深圳首例小区业委会主任挪用资金案一审宣判,业委会主任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网

www.chengleilawyer.com

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创财经

18-09-2212:59

业主委员会44万元资金被挪用!

小区业主缴纳的各种费用

被业委会主任私自挪用

超过三个月未还

莫慌!法院来帮业主忙

在南山某小区,原业委会主任王某浩在职期间,以小区业委会名义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用以收取小区业主们的各种费用,之后在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的情况下,私自从业委会对公账户中转出人民币 44 万元至自己私人账户用于投资。近日,南山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浩有期徒刑九个月。

基本案情

挪用 44 万用作个人投资等

2014年6月

王某浩在南山区某小区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时被选为业委会主任,负责小区业主大会召集、选聘物业公司、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以及业委会资金管理等工作。

 

为了方便小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王某浩以小区业委会的名义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用以收取小区停车场设备维护费、小区物业维修费以及商铺门面的租金等费用。

2015年12月

12月1-8日,王某浩在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的情况下私自从业委会公账户中分9次共将44万元转至自己的银行账户,并于2015年12月8日将其中40万元转账至贺某的银行账户用于深圳某科技公司2%的股权投资,又将剩余的4万元用于借款转账给业委会成员李某。

2016年5月20日

因小区业主要求对小区的账目进行财务审计,王某浩从自己的另一个银行账户向业委会的对公账户分九次转入人民币共44万元。在审计过程中,小区物业公司发现王某浩对该笔资金有违规的嫌疑,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判决结果

犯挪用资金罪获刑9个月

南山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浩作为业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业委会资金44万元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浩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法官说法

业委会主任视为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浩挪用业委会资金用于个人投资或出借给他人事实是很清晰的,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王某浩是否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特征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本案中王某浩是业委会的主任

当然属于业委会的成员

关键是

业委会是否是刑法规定中的“单位”

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并不能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直接将业委会排除在“单位”的范围之外,因为作为法律规范,刑法不可能穷举所有情况,为使刑法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就需要运用到刑法解释。

一方面,从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目的上来说,该罪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虽然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相关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不同罪名因其侵犯的法益有别,对“单位”的范围要求是不一样的,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侵害的对象,“其他单位”仅仅是一个被害人,没有必然要求其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且《刑法》没有采用法人犯罪的概念,《刑法》中规定的“单位”外延大于法人,既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和团体等法人组织,也包括一些非法人组织,如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等。

另一方面,从最高院、最高检相关解释或批复中也能找到相关依据

如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以挪用资金定性;根据类推解释,本案业委会已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且在中国银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并以业委会名义管理小区的公共事业,形式上可被视为“其他单位”。

再结合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该规定中将工程承包队都视为“其他单位”,举轻以明重,经依法核准登记,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并以此为物质基础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业主委员会理所当然属于“其他单位”;故从以上两个方面进行考虑,本案中的被告人身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该罪的主体特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物业小区的繁荣,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组织,代表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我管理,在构建和谐小区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法律的缺位、监管的缺失,业委会委员利用职务便利,违法乱象也不可避免地发生。

再次告诫广大的业委会成员

业委会的资金”并不是可以擅自挪用的

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

征得业委会成员的同意才可以使用

否则,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Copyright © 2010-2011  www.chenglei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237472  网站制作:晴日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