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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不能直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
发布时间:2016/7/26 0:00:00

业主委员会不能直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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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提醒:

    小区已召开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投票结果显示超过“双过半”业主赞成解散小区业主委员会,按街道办事处的《公告》要求,原业主委员会从公示期满的第二天起应停止行使业委会的职权。目前,新一届的业委会尚未产生,原小区委员会也无举证证明其继续本案诉讼是依法获得小区业主授权,故本案以原业主委员会主任为负责人的业主委员会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性,不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判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mi区新市街新街社区dr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ty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10月13日,dr小区委员会与金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dr小区委员会将广州市mi区新市街新街社区dr小区委托金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委托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等。后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在业委会依法作出选票或解聘之前,委托期限从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金某公司为dr小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dr小区委员会认为金某公司存在违约及侵犯业主权益行为,要求金某公司撤离dr小区小区未果,双方产生纠纷。

2015年12月2日,广州市mi区新市街新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向dr小区全体业主作出《关于公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投票表决结果的通知》,内容如下:“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dr小区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工作小组于2015年11月14日至2015年11月29日期间,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组织召开了dr小区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投票表决了3个事项,并于2015年11月30日dr小区德政阁首层所在街道办事处城管科的监督下,统计、查验了业主选聘,邀请了居委会人员对统计、查验业主选票过程进行了监督。现将选票汇总统计结果和选举明细情况在小区公示,公示期从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公示期间……”。

2016年1月5日,广州市mi区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事处作出《公告》,内容如下:“原dr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dr小区小区在2015年11月14日-2015年11月29日,由20%业主提请按照相关条例和程序召开了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此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投票结果显示,超过“双过半”业主赞成解散dr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为此,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原广州市mi区新市街新街社区dr小区第二届业主位会员从公示期满的第二天(即从2016年1月2日)起,应停止行使业委会的职权,并请在3天内(即2016年1月8日前)把业委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以及公章等移交广州市mi区新市街新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保管;待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后,再将dr小区业委会的公章、资料和财物已交回新一届业委会。若逾期不已交,则需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特此公告。”

2016年1月19日,广州市mi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向dr小区委员会作出复函,内容如下:“……经核查,dr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1年8月4日向我局办理了dr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备案,业委会任期为2011年6月22日至2016年6月21日。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从2014年5月1日起,业委会备案等事项由物业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因此自2014年5于1日起,关于dr小区小区业委会任期、变更等相关情况请已dr小区所在的的广州市mi区新市街道办事处的答复为准。”

dr小区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称:2010年10月13日,dr小区委员会与金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将广州市mi区新市街新街社区dr小区委托金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委托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金某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1、违法封堵不少于七个消防通道;2、将dr小区大堂用于商业经营;3、侵占公共设施如游泳池、娱乐室(麻将馆)、公共路面(停车)的经营所得。金某公司上述行为未征得dr小区委员会同意,侵害dr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违反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十八条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dr小区委员会多次与金某公司交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整改,但金某公司置之不理。现请求法院判决:1、金某公司退出广州市mi区新市街新街社区dr小区物业服务区域;2、金某公司向dr小区委员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3、金某公司还原消防通道(即是指恢复消防通道畅通),达到规定的消防安全功能;4、本案诉讼费由金某公司承担。

金某公司原审辩称:1、驳回dr小区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及驳回dr小区委员会的起诉。根据政府的文件,dr小区委员会已经在2016年1月2日被政府停止行使委员会的职责,故dr小区委员会没有诉权。2、dr小区委员会在诉状中强调的事实是虚假的。消防通道封堵的是2楼的业主,因是商场进行封堵,加了不锈钢门,有治安防范作用。2楼的专门的消防通道是2楼业主有权处理,至于dr小区其他业主的消防通道金某公司并没有作出任何封堵的行为。此事实已经有公安机关政府的办事处及居委会进行调查。将dr小区大堂用于商业经营,是dr小区委员会,不是金某公司,经营所得的租金也是dr小区委员会收取的,不是金某公司收取。3、金某公司没有侵占游泳池,而是管理。管理游泳池需要一定资质及实施,金某公司有且征得dr小区委员会的同意委托了其他公司管理。至于dr小区委员会诉称金某公司侵占娱乐室及公共场所经营所得根本是子虚乌有。综上,dr小区委员会已经没有诉权,其指控是子虚乌有,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dr小区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dr小区委员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但,根据现有证据,证明在本案诉讼中,dr小区小区已召开了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投票结果显示超过“双过半”业主赞成解散dr小区第二届业委会,按广州市mi区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事处的《公告》要求,原广州市mi区新市街新街社区dr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从公示期满的第二天(即从2016年1月2日)起应停止行使业委会的职权。目前,新一届的业委会尚未产生,dr小区委员会也无举证证明其继续本案诉讼是依法获得dr小区小区业主授权,故本案以gyrj为负责人的广州市mi区新市街新街社区dr小区业主委员会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性,不具有民事诉讼dr小区委员会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如下裁定:驳回以gyrj为负责人的广州市mi区新市街新街社区dr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广州市mi区新市街新街社区dr小区业主委员会预交的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广州市mi区新市街新街社区dr小区业主委员会。

判后,上诉人dr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一、dr小区委员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代码为××,在起诉之时并没有被相关部门撤销,其对外依然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二、一审法院认定临时业主大会成立有效并没有查清事实。一方面,一审法院并没有查清临时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召集人的签名是否真实等等;另一方面,一审法院对于表决投票的程序、业务是否签名以及签名的真实合法性等等亦没有查证。对于认定该临时业主大会成立有效的证据,本案件中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但一审法院却认为临时业主大会做出的解散dr小区委员会成立并有效,实属为未查清案件事实。三、关于新市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公告》的证据效力问题。在一审法院的裁定书中,一审法院认定了该《公告》作为判案的重要证据,但目前dr小区委员会已经对该《公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公告》,故该《公告》效力应待行政诉讼判决来断定,而非在本案件中草率认定,实属证据认定不当。dr小区委员会上诉请求:1、撤销(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586号民事裁定书;2、判令被上诉人退出广州市mi区新市街道新街社区dr小区物业服务区域;3、判令金某公司向dr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4判令金某公司还原消防通道(即是指恢复消防通道畅通),达到规定的消防安全功能;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金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gyrj为负责人的dr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提起本案诉讼后,根据新市街道办事处的公告,涉案小区召开了业主临时大会,结果显示超过“双过半”业主赞成解散dr小区第二届业委会,dr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已于2016年1月2日起被停止职权。目前新一届业委会并未产生,本案也没有证据显示以gyrj为负责人的dr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继续本案诉讼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因此,原审认为以gyrj为负责人的dr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性,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广州市mi区新市街新街社区dr小区业主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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