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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物业纠纷,以侵权“维权”不可取
发布时间:2016/7/3 0:00:00

 

物业纠纷,以侵权“维权”不可取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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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00:11:26来源:新疆网作者:彭青

今年上半年,服务米东区新城花苑小区的某物业公司,正式退出该小区,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部分业主起诉到法院,追缴业主拖欠的物业费,最终法院判业主败诉。

据悉,新城花苑小区原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服务项目包括客户服务、秩序维护、维修维护、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等,物业公司进驻小区一年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原因是部分业主将前期物业遗留问题、开发商工程质量问题均归纳于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所以拒交物业费。“在服务期间,小区业主呼吁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的权利,但呼吁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那些业主,带头不交纳物业费,还怂恿其他业主不交物业费,从而导致物业费收不上,公司整体运营面临困境,迫于无奈退出该项目。”该物业公司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小区物业纠纷屡见不鲜,一方面是业主对服务的“各种不满”,另一方面是物业公司叫苦不迭,大部分都是有关物业费的纠纷,但原因却是五花八门。拒绝交物业费的情况大致有如下几种:1.因工程遗留问题,如房屋内外墙开裂或有裂纹,屋顶、天花板或者外墙渗漏水,门窗变形等拒交物业费;2.因家中财物被盗,车辆如电动车、自行车、私家小轿车被盗或被损毁等原因拒交物业费;3.因为没入住,以房屋空置为由拒交物业费;4.以物业企业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服务意识不到位拒交。

市物业协会专家库专家李国强认为,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而拒交物业费,实际上是以侵权来“维权”,这样做是错误的。作为小区的业主,系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一方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构成物业服务合同的实质当事人,应受该合同的约束。业主在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后,应当交纳物业费。

“业主要明白开发商工程遗留问题不是物业公司造成的,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并不包含工程遗留维修费用。再者,要让业主明白他已享受了物业服务的权利――物业服务,就必须履行其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与此同时,物业公司也要不断改进自身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物业服务品质,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力所能及地为业主提供便利和增值服务,争取得到业主的理解和支持。”李国强说。

物业服务不好,是不是就意味着可以不交物业费或者少交物业费呢?沙区物业管理监督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交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业主享受了物业的服务,就应该支付物业公司报酬。业主不交物业费,不仅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物业毕竟不是福利机构,而是一个经营性的单位。”

(本报全媒体记者彭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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