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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法院判决:街道办无权“解散”业委会
发布时间:2015/12/4 0:00:00

法院判决:街道办无权“解散”业委会

广州物业专家律师网/程磊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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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2 09:46:43来源:绵阳晚报

今年4月1日,本报以《小区业委会刚满“半岁”,为何被叫停》为题,报道了高新区布鲁斯国际新城小区业委会成立后,普明街道办事处予以备案,但时隔半年后,街道办又下达通知撤销备案,由此引发一场官司。

昨(11)日,记者获悉,安县人民法院于9月2日作出判决,撤销高新区普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撤销布鲁斯国际新城业主委员会结果备案的通知》。

■记者刘强

被指违规

小区业委会

打官司“正名”

“法院判决要求街道办撤销作出的《通知》,恢复了业委会的合法地位。”昨日下午5时许,记者见到了布鲁斯国际新城业委会主任李玉红。她告诉记者,今年6月份上诉法院后,昨天上午拿到了安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心情很激动。”

据了解,2014年3月,普明街道办事处下达《关于撤销布鲁斯国际新城业主委员会结果备案的通知》。《通知》称,因部分业主对现业委会成立存在违规等问题的投诉,经过调查核实,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时,参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按相关规定选举结果无效,遂决定撤销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业主委员会应立即停止工作。

小区业委会对《通知》提出异议,并起诉要求撤销。李玉红说,2013年小区成立业委会,并按照程序申请通过了街道办备案,没想到仅半年时间又被要求撤销。此前业委会成立了物业选聘筹备小组,决定对外公开招聘物业公司,并设法解决小区业主反映较大的一些问题,但因被撤销备案,业委会一直没有“合法”身份开展工作。“成立业委会是为了能更好地为小区业主服务,所以我们决定打官司。”

法院判决

“解散”业委会

街道办越权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街道办对辖区内小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仅有指导和协助的职能,业委会成立后向街道办申请备案。街道办接受业委会的备案申请,是其法定职责,而非法定职权。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授予街道办对业委会备案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权利。同时,备案仅是一项程序要求,是业委会成立后便于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措施,其对业委会的合法性或成立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本案原告布鲁斯国际新城业委会不服被告普明街道办作出的撤销选举结果备案通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被告作出的撤销选举结果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的成立进行了合法性审核,此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属可诉行政行为,且该行为超越了被告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据了解,若被告不服行政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昨日下午6时,记者电话联系到了普明街道办事处一位李姓副主任。他表示,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决书,只有等拿到判决书后再作下一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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