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办事指南和相关表格的公告
来源: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发布时间:2015-05-13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第165号令)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 100 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办事指南和相关表格进行更新并予以公告:
一、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摊业主确认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正常使用情况。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30日以上,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以上。
(二)紧急使用情况。当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1.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制定本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2.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方案,并书面征求双2/3业主同意后执行。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可按业主大会通过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中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二、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格《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和《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摊业主确认表》已更新,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各物业服务企业可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www.laho.gov.cn→“在线服务”栏→“下载中心”自行下载使用。
更新后的办事指南和相关表格(见附件1、2、3),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办事指南
2.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3.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摊业主确认表
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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