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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加装电梯遭一户人阻挠13户邻居联名上诉得胜
发布时间:2015/1/5 0:00:00

加装电梯遭一户人阻挠13户邻居联名上诉得胜

2012年11月22日 08:31
来源:
南方日报

南方都市报记者 陈平生 摄

南方日报讯 (记者/洪奕宜 通讯员/周武和)为方便高层住户出行,广州白云区云苑直街一小区内21号楼的大多数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启动施工,不料遭到何氏夫妇一家反对和阻挠,13户业主便将何氏夫妇告上法庭。昨天上午,白云区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何氏夫妇不得阻止、妨碍加建电梯施工,13户业主胜诉。

低层住户阻挠加装电梯

涉案的小区是广东某学院的房改房,13户业主称,2011年4月,为方便老人出行,由广东某学院牵头,小区的17号、19号、21号、23号楼63户业主一致同意加装电梯,仅何氏夫妇一户反对。何氏夫妇反对的理由是,加装电梯后高层业主的房屋升值,高层房价会高于其所在的三楼房价。63户业主一致认为其反对理由荒谬不能成立,并报请广东某学院向广州市规划局申请加装电梯。当年12月23日,广州市规划区批准许可。

之后,63户共集资200多万元于2012年3月组织施工,当工程施工至21号楼时,何氏夫妇阻挠施工,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该栋楼13户业主于是联名将何氏夫妇告上法庭。

何氏夫妇认为,加装电梯后,会严重影响他们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对消防安全也是极大的隐患,从而影响其房屋居住质量,造成房屋价值贬损。“13户业主的房屋会因此而升值,法律不应该鼓励以侵害低楼层住户权益为前提来实现自己不法利益的行为。”何氏夫妇还指出,其他业主之前所提交的协议书中声称“本梯间的业主一致同意本梯间加装载客电梯一部”,而他们夫妇二人并没有同意,因此是“被代表”。

13户业主则回应称,广东某学院向市规划局申请是受业主委托的,根据相关规定,只需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即可加装电梯,因此无须再征得何氏夫妇的同意。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不得阻止施工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权的法律问题。原、被告作为楼上楼下的邻居,应正确处理加建电梯的问题。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原告享有加建电梯的合法权利,法院予以确认。加建电梯后虽然可能会对被告房屋的通风、日照、采光等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有影响不等于原告的加建行为构成对被告的侵权。客观上讲,原告通过自筹费用的方式加建电梯亦是方便上下楼,满足大多数人的出行便利要求。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在13户业主加建电梯的施工过程中,何氏夫妇不得阻止、妨碍。法院表示,如加建电梯后确实对被告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产生严重影响或造成损失的,被告可通过协商或另行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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