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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与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5/1/5 0:00:00

陈清与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穗中法行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清。
  委托代理人:周展。
  委托代理人:刘学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棣波、董碧波,均为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中山大学。
  法定代表人:黄达人,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郭瑞、谢金华,均为该校职员。
  上诉人陈清因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9)越法行初字第4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执信南路竹丝村22-24号房屋是中山大学教工住宅楼,其中23号602房为未售公房、而陈清是22号102房权属人。由于上址房屋住户就加建电梯问题曾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投诉,故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分别作出穗规信[2008]97号、229号及[2009]54号、74号、237号等复函答复陈清等。2009年6月10日,中山大学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申领上述住宅楼加建3台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加建电梯的书面证明、房地产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消防部门审核意见、加建电梯的相关图纸等资料。经审核,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于2009年6月17日核发了穗规建证[2009]176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建设单位为中山大学,建设项目名称为原7层住宅楼(自编22-24号)改建(加建电梯间)工程3幢,建设位置位越秀区执信南路竹丝村22-24号,建设规模为地上7层80平方米。附图及附件名称:一、附图:建筑施工图1份。二、附件:1、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1份;2、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附注:1、本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开工的,本证自行失效。2、因如加建电梯间问题引起内部业主及利害关系人纠纷的,应由你单位自行负责协调解决。3、涉及消防安全、结构安全等专业管理问题,应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其要求办理。4、应保护好周边的绿化环境。5、涉及现有绿树、地上地下管线管理问题,应直接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联系,并按其要求办理。6、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办理规划验收。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于同日作出建设工程批后公示。
  原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区域内进行相关工程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本案中,中山大学就执信南路竹丝村22-24号住宅楼改建(加建电梯间)工程3幢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加建电梯的书面证明、房地产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加建电梯的相关图纸等材料,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依据上述材料核发穗规建证[2009]176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中山大学符合上述有关审批的规定,陈清要求撤销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由于陈清并不能提供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证实其损失是由于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而造成的,故其要求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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