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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少华等诉广州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案
发布时间:2015/1/5 0:00:00

姚少华等诉广州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穗中法行终字第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少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景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李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苒、谢升平,均为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广州大学。
  法定代表人:庾建设,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施东玲,该校工作人员。
  上诉人姚少华、何薇、廖景丽因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1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桂花岗东1号北区家属宿舍楼(分为西门、中门、东门三栋)由原广州师范学院(合并后为现广州大学)建设。后该宿舍楼经房改出售等交易转让,现姚少华为西门101房业主,何薇为西门102房业主,廖景丽为桂花路59号(东门)102房业主。另,现时宿舍楼西门302房、中门503房等权属人仍为广州大学。
  2011年12月2日,第三人广州大学向被告提交了《关于批准我校桂花岗校区北区教工住宅楼加装电梯的函》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业主确认资料(55号36户中29户,57号36户中的28户、59号36户中的28户书面同意意见)、工程结构安全说明、图纸等资料,向被告申请对白云区解放北路桂花岗东1号广州大学桂花岗北区教工住宅楼加建电梯间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被告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穗规函[2011]8698号《关于送审建筑设计方案的复函》,要求第三人进行建筑设计方案批前公示。第三人将加建方案公示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后,于2012年3月9日向被告申请办理上述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机构代码证、合并证明、图纸、公证书、确认登记表等资料。2012年3月31日,被告作出穗规函[2012]1279号《关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函》,要求第三人在现场重新进行批前公示。重新进行公示后,第三人于2012年7月3日向被告申请办理上述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了公证书、委托书、图纸、总平面图、关于广州大学桂花岗校区北区教工住宅楼是否预留电梯井的复函、同意加装电梯业主和房产面积统计表等资料。因重新公示期间该宿舍楼1至2楼约10户住户向被告提出了异议,被告经过审查,于2012年7月19日核发了穗规建证[2012]131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载明:建设单位广州大学;建设项目名称原9层住宅楼扩(加)建电梯井道和机房3幢;建设位置白云区解放北路桂花岗东1号(自编广州市桂花路55、57、59号),总建筑面积159平方米。附建筑施工图1份,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1份,《建筑工程审核书》1份。《建设工程审核书》注明:涉及现有绿树、交通通道、电力电信、地上地下管线、人防设施、测量水文标志、文物保护等问题,应直接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联系,并按其要求办理;涉及周边邻里关系要妥善协商后方能施工。如因本工程引起利害关系人投诉或纠纷的,应由你单位负责妥善解决,并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涉及结构安全、房屋管理等专业管理问题,应自行征求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并按其要求办理;在建设过程中,应保证施工安全,不得有损四邻房屋,不得扩建或加建;建筑设计应符合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手续;建筑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和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等。被告并进行了该规划许可的批后公示。姚少华、何薇、谢丽萍、廖景丽、马丽不服被告核发的穗规建证[2012]131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穗府行复[2012]5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经依法对该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所作的合法性审查,审查结论为上述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均合法;并决定维持被告核发的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姚少华、何薇、廖景丽、马丽不服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原审法院审理。在本案诉讼期间,马丽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审法院予以准许。
  原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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