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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对物业管理不满业主拒交物管费
发布时间:2014/12/11 0:00:00

对物业管理不满业主拒交物管费

2014-12-11 04:03:24来源:韶关日报  

本报讯近日,始兴县法院审结多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而几乎所有不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其理由都是业主对物业管理不满,认为物业公司没有依照协议履行职责,因此拒交物管费。

2009年11月,物业公司与许某等人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前期服务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甲方(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事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等。乙方(业主)按电梯楼建筑面积每月向甲方交纳人民币0.8元至1.00元/平方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须于每月10日前缴清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

在管理期间,许某等人拖欠物业费1289元,此款经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物业公司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开庭时许某辩称,自己不交钱是因为物业公司不履行职责,没有服务意识,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只要物业公司将问题解决就交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了自己的物业服务项目,但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缴物业管理费,被告在答辩中也认可欠缴上述物业费的事实,但被告以原告没有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导致其房屋漏水、服务态度恶劣、维护开发商利益为抗辩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法院认为,被告的抗辩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寻途径解决,不能以此为由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而拒缴物业管理费,对此抗辩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按双方所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1289元,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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