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委员组成
物业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市、区、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组成。其中: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局级领导、处长、副处长各1人,区、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各1人,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1人、秘书长1人、监事长1人,物业服务企业代表1人。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局级领导担任,召集人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二、评审程序
(一)评审。物业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按一人一票的投票权数对物业管理专家申请人投票表决,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申请人成为物业管理专家候选人。
(二)公示。物业管理专家候选人名单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三)异议审查。公示期间,对物业管理专家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核实,物业管理专家候选人不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有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物业管理专家资格。
(四)授予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评审委员会授予物业管理专家候选人为物业管理专家,颁发《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证书》。
三、议事形式
(一)会议制度。根据物业管理专家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集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评审委员会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同意。
(三)记录归档。评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评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委员应当签字确认。
四、有效期限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2010年3月3日发布的《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议事暂行规则》(穗国房字[2010]3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