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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常识
房屋买卖纠纷居哈市仲裁委受理案件之首 解析购房陷阱
发布时间:2014/3/25 0:00:00

房屋买卖纠纷居哈市仲裁委受理案件之首 解析购房陷阱

http://heilongjiang.dbw.cn  2014-03-12 08:02:58

生活报3月12日讯 买了房迟迟不能进户、房地产商承诺的优惠价不兑现……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随着“3·15”的到来,哈市关于此类案件的受理再次迎来高峰。11日,记者从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了解到,最近一年以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占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居受理案件之首。哈尔滨仲裁委员会选出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并进行了整理分析,提醒市民规避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合同陷阱:​

  一字之差3000元预付款险打水漂​

  案例:2013年10月,于女士相中了道里区的一套待售房屋。看房后,她与房主赵某达成了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3000元现金。赵某现场开具了一份收据,“收到于××购房订金3000元整,房款结算时扣除”。然而,收到预付款后,赵某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并在三个月后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且拒绝退还于女士之前的购房款。对此,赵某辩称,“口头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于女士提出不要房子了,我才将房屋卖给了其他人的。因为我们口头说的是购房定金,收条中的‘订’字属于错别字。于女士违约了,我有权不退还她交的‘定金’。”​

  审理:经过审理,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认为,从收据的字面上看,上面书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从收据内容上看,不能反映出该笔款项具有定金性质。因此,赵某应将3000元订金返还于女士。​

  提醒: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购房者需要的不仅仅是选房的独具慧眼,更需要的是签订合同的谨慎与细心,对合同内容字斟句酌,谨慎处理。​

  认购书陷阱:​

  承诺降价房实则原价销售​

  案例:2012年1月哈尔滨某开发商正式开盘售楼,售楼人员在售楼部向方先生提供了一份价目表,方先生相中了一套优惠后售价为59.9万元的房屋。次日,方先生交纳了1万元认购金,对方约定在签订认购书时此款项将转为定金,售楼人员还口头承诺给5000元优惠券。12日,方先生再次来到售楼部,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售楼人员只答应给2000元的优惠,否则预付定金不予退还。 ​

  说案:经过审理,开发商确认曾向部分购房者派发优惠券,但方先生并未获得该项优惠。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双方对格式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对于争议内容应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开发商的解释。综上所述,仲裁庭认为开发商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违约行为,裁决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提醒:在房屋认购、买卖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时刻收集证据,并尽量将对方的口头承诺写入认购书、买卖合同书,从而有效快捷地维护自身权利。

进户陷阱:房子延期半年不能进户​

  案例:小刘是哈市呼兰区某大学的教师。为上下班方便,他于2010年8月在呼兰利民开发区购置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张宇一次性交付30余万元购房款,合同约定2011年12月末进户。经过一年多漫长的等待,张宇却接到了开发公司打来的电话,通知房子延期半年进户。由于不能按期交房,张宇只好继续在学校附近租房居住,在外面多租半年房,需要多交4800元的房租。​

  审理:经过审理,哈尔滨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开发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适当调高违约金补偿标准,开发公司支付张宇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及仲裁费用1.5万余元。​

  提醒: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对合同中标明所购商品房的应用面积物业管理的服务条款及相关收费、对附属配套设施建设、详细的付款方式以及具体交房日期及房产商若延期交房应有罚则进行细化。除了签定购销合同之外,购房者还要与房产商签订补充协议,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质量陷阱:隐瞒房屋质量问题销售​

  案例:李先生今年2月份购买了某房产开发公司建设的某小区顶楼一套毛坯房。第一次去看房时,他发现客厅墙面有一条十几厘米长的裂缝,代理人员表示这是工人抹墙第一遍没有干就直接抹第二遍造成的。李先生相信了他的话,随后付了定金和房款首期,并签订认购书。不久之后,他再次去看房,发现墙面裂缝更加明显了,而且外墙上也有裂缝。为此,李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

  审理:仲裁庭认为,李先生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鉴定。经过鉴定后,如确实存在房屋质量问题,李先生可以要求与其解除购房合同或认购书,返还向其支付的定金及首付款,并要求其赔偿损失。经过仲裁庭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了双方的认购书,定金和首期购房款返还给李先生,李先生放弃了损失赔偿请求。​

  提醒:购房时千万不能大意,更不要轻信代理商的口头解释或口头承诺,而且在没有看到购房合同(协议)前就交定金更不可取。​

  价格陷阱:中介“零首付”买房吸眼球​

  案例:市民马女士在每天回家的路上,被中介公司贴在门上的“零首付”购房的广告吸引住了,马女士迫不及待看房、签合同、交付定金1万元,并按照中介公司的要求提供贷款所需的材料,材料齐全交到中介公司后等待通知,但对于合同文本的补充条款“买房人马女士要保证无银行还款的不良记录,具体的贷款金额以银行审批为准”却忽略了。​

  马女士主动与中介公司打电话沟通,被告知贷款银行未批准,且卖房人因时间过长已申请仲裁,要求中介公司及买房人马女士给付定金1万元、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赔偿损失。中介公司表示,马女士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贷款所需的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同意解除合同及给付卖房人定金,但需从定金中优先支付居间服务费,剩余部分定金给付卖房人。 ​

  调解:仲裁员分别做卖房人及中介公司的思想工作,卖房人只主张定金1万元,自愿承担仲裁费用,中介公司也同意少收部分居间服务费,买房人马女士再适当给付一些居间服务费,三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

  提醒:对于“零首付”购房,房地产商和中介应该起到一个告知义务。作为消费者来说,也弄清自己的付款条件,特别是你要借助第三方支付的手段的,更应该询问清楚,仔细阅读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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